作者phizz (wee)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子女親權問題???
時間Thu Jul 1 00:23:28 2010
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第一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第三項)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第四項)
您的情況是適用民法第1055條第3項,
所以必須要向法院證明"父親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也就是"這些年來都是母親在照顧"以及"父親都沒有探視過未成年子女"。
這應該不難證明,找證人就可以了。
不過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案子,就我所知,
大部分的法官會要求社工單位訪視兩造以及未成年子女,
所以時間會拖比較久,最起碼二個月。
再來,改定監護人一定要通知原本的監護人,也就是您父親,
如果您父親現在的狀況是行蹤不明,連法官調閱戶籍資料都找不到人,
那就又要經過公示送達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以下),
加加減減又要花上一個月。
所以,正常的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案子真的快不起來。
您說"妹妹急著辦轉學",是一定要父親才可以辦的嗎?
又妹妹急著轉學的原因是什麼?必要性如何?
假使您能說服法官:
1.媽媽現在不是妹妹的監護人,而學校堅持一定要監護人來辦轉學。
2.妹妹若繼續讀現在的學校,對妹妹非常不利。
3.妹妹如果沒有馬上辦轉學,對妹妹非常不利。
那您可以試著依非訟事件法第124條第1項、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暫時讓媽媽當妹妹的監護人"。
非訟事件法第 124 條
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依聲請命為必要之保
全處分。(第一項)
第一項保全處分,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第三項)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那程序上,因為案情並不複雜,
我建議您陪同母親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告訴訴訟輔導的人員,
您母親想要"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以及"因為妹妹急著轉學,要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再把相關的證據準備好,想想怎麼說服法官,這樣就可以了。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部份,依您的敘述,要說服法官似乎不容易,
不過監護權的部份,應該不會有問題,畢竟你們四個小孩就是最好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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