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izz (wee)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子女亲权问题???
时间Thu Jul 1 00:23:28 2010
民法第 1055 条
夫妻离婚者,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
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第一项)
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第三项)
前三项情形,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酌定权利义务行使负
担之内容及方法。(第四项)
您的情况是适用民法第1055条第3项,
所以必须要向法院证明"父亲未尽保护教养义务",
也就是"这些年来都是母亲在照顾"以及"父亲都没有探视过未成年子女"。
这应该不难证明,找证人就可以了。
不过改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子,就我所知,
大部分的法官会要求社工单位访视两造以及未成年子女,
所以时间会拖比较久,最起码二个月。
再来,改定监护人一定要通知原本的监护人,也就是您父亲,
如果您父亲现在的状况是行踪不明,连法官调阅户籍资料都找不到人,
那就又要经过公示送达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49条以下),
加加减减又要花上一个月。
所以,正常的改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案子真的快不起来。
您说"妹妹急着办转学",是一定要父亲才可以办的吗?
又妹妹急着转学的原因是什麽?必要性如何?
假使您能说服法官:
1.妈妈现在不是妹妹的监护人,而学校坚持一定要监护人来办转学。
2.妹妹若继续读现在的学校,对妹妹非常不利。
3.妹妹如果没有马上办转学,对妹妹非常不利。
那您可以试着依非讼事件法第124条第1项、第3项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38条,
向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也就是"暂时让妈妈当妹妹的监护人"。
非讼事件法第 124 条
关於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事件,法院为裁定前,得依声请命为必要之保
全处分。(第一项)
第一项保全处分,准用民事诉讼法保全程序之规定。(第三项)
民事诉讼法第 538 条
於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或有其他相
类之情形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那程序上,因为案情并不复杂,
我建议您陪同母亲到法院的"诉讼辅导科",
告诉诉讼辅导的人员,
您母亲想要"改定未成年子女监护人",
以及"因为妹妹急着转学,要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再把相关的证据准备好,想想怎麽说服法官,这样就可以了。
定暂时状态处分的部份,依您的叙述,要说服法官似乎不容易,
不过监护权的部份,应该不会有问题,毕竟你们四个小孩就是最好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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