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kohamama (Chris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惡意調整上班時間
時間Wed Jun 30 11:39:45 2010
小的現在在台北某貿易公司
目前得到消息,主管有意要調整上班時間
原本是8點-17點
因為最近業績不好而想要改為13點-21點
當初面試談妥的條件是早上上班(並未有書面約定)
但主管並未與我們溝通,而執意更改上班時間
請問如果因為這件事我們想離職,我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嗎?
謝謝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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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33.163
1F:→ scott2009:要求資遣 06/30 11:48
2F:→ yokohamama:請問一樓,如果他不資遣並要求我們自行離職,該怎麼辦? 06/30 11:55
3F:→ depravity:勞工局 06/30 12:44
4F:→ phantomli: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的情況,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06/30 13:19
5F:→ phantomli:之適用,可於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 06/30 13:22
6F:→ david521:那如果請問沒有簽勞動契約,或也沒有公司規章,那一樣可 06/30 14:38
7F:→ david521:以試用於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五款嗎? 06/30 14:39
8F:→ phantomli:契約合致就成立,不一定需要書面(口頭亦可),只是沒有 06/30 14:54
9F:→ phantomli:書面在證明上會比較困難。你可以把打卡、出勤記錄備妥, 06/30 14:55
10F:→ phantomli:用以證明「以前」的上班時間,跟「現在」的不同。 06/30 14:55
11F:→ scott2009:敢不敢而已,直接去勞工局處理了 06/30 15:52
12F:→ phantomli:附帶一提,同樣是離職走人,勞工依14條終止,跟閃人後被 06/30 15:57
13F:→ phantomli:雇主用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6款終止,是有差別的。前者 06/30 15:57
14F:→ phantomli:可請求資遣費,後者不行。請參照! 06/30 15:58
15F:→ yokohamama:感謝p大 07/0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