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kohamama (Chris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恶意调整上班时间
时间Wed Jun 30 11:39:45 2010
小的现在在台北某贸易公司
目前得到消息,主管有意要调整上班时间
原本是8点-17点
因为最近业绩不好而想要改为13点-21点
当初面试谈妥的条件是早上上班(并未有书面约定)
但主管并未与我们沟通,而执意更改上班时间
请问如果因为这件事我们想离职,我们有什麽权利可以主张吗?
谢谢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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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8.33.163
1F:→ scott2009:要求资遣 06/30 11:48
2F:→ yokohamama:请问一楼,如果他不资遣并要求我们自行离职,该怎麽办? 06/30 11:55
3F:→ depravity:劳工局 06/30 12:44
4F:→ phantomli:雇主违反劳动契约的情况,有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1项第5款 06/30 13:19
5F:→ phantomli:之适用,可於30日内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并得请求资遣费。 06/30 13:22
6F:→ david521:那如果请问没有签劳动契约,或也没有公司规章,那一样可 06/30 14:38
7F:→ david521:以试用於劳基法第14条第1项第五款吗? 06/30 14:39
8F:→ phantomli:契约合致就成立,不一定需要书面(口头亦可),只是没有 06/30 14:54
9F:→ phantomli:书面在证明上会比较困难。你可以把打卡、出勤记录备妥, 06/30 14:55
10F:→ phantomli:用以证明「以前」的上班时间,跟「现在」的不同。 06/30 14:55
11F:→ scott2009:敢不敢而已,直接去劳工局处理了 06/30 15:52
12F:→ phantomli:附带一提,同样是离职走人,劳工依14条终止,跟闪人後被 06/30 15:57
13F:→ phantomli:雇主用同法第12条第1项第4、6款终止,是有差别的。前者 06/30 15:57
14F:→ phantomli:可请求资遣费,後者不行。请参照! 06/30 15:58
15F:→ yokohamama:感谢p大 07/0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