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neejen (加油)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195賠償範圍
時間Tue Jun 29 22:45:47 2010
最近在看誹謗除罪化的正反意見.
其中,朱敬一&李念祖在書裡寫,
誹謗用民事制裁就好,不用用刑事.他是這樣寫的.
"其實,民事上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所負的賠償責任會不一樣.
有錢人真的自恃財力而故意誹謗他人,所造成的損失,
與過失行為所應負的賠償責任,實際上不會相同."
我的疑問是,民事上故意過失誹謗他人,賠償責任真的不相同嗎?
民事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是就只是損害填補.損害多少就填補多少.
那加害人是故意或過失,賠償責任會不一樣嗎?
像侵害名譽權.如果用民法的話,不都是用195.賠償責任有不同嗎?
朱敬一那段是不是寫錯了啊?還是我自己的理解有錯誤?
請教板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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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110.179
1F:推 hoboks:故意的話被害者比較受傷 慰撫金要高一點 科科 06/29 22:51
2F:→ hoboks:過失誹謗事後還可以出面澄清彌補 以上是我亂扯的 06/29 22:51
3F:推 RobertAlexy:台灣法律上沒有 但實際判決會『審酌雙方財力狀況』 06/29 22:54
4F:→ RobertAlexy:但是要判到像米國那樣子是完全不可能的 06/29 22:55
5F:→ reneejen:謝謝 06/30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