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強執 12條 與 14條 可否同時主張?
時間Mon Jun 28 09:03:21 2010
※ 引述《maggie680914 (只能往前)》之銘言:
: <代po文 請回板上>
: 1.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強制執行之救濟
: 2.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高點講義
: 3.想問的內容:12條和15條 第三人可以"併行"主張
: 12條和14條 為何債務人只能"擇一"主張呢?
: 4.想法:如果說因為第三人是針對"執行標的物"(個別執行程序)
: 而債務人是針對"執行名義"(整個執行程序)而有所不同
: 第三人及債務人分別"併行"及"擇一"主張12條的原因是?
: 5.感溫,有賴法律人前輩們不吝賜教囉...
各人是覺得
主要是看違法執行 與不當執行下去區別~
違法執行就用異議
不當執行則用異議之訴
12條異議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會有競合的時候
通常是因為執行法院違反"形式外觀認定原則" 而錯誤查封的關係
違反形式外觀認定原則=>12條異議
錯誤查封=>與實體事項問題有關 則用15條
相較之下
在債務人這邊
很難找到違背形式外觀認定的違法執行又同時涉及實體法上問題的
也很難找到其他能競合的時候
所以才會說12條與14條是擇一吧@@
但是此處的擇一 也絕對不是債務人可以自由選擇要走12or14條!!
還是要去看到底是違法執行或不當執行摟@___@
還有就是及便是12條與15條得併行主張
也是要分別去看到底是不是剛好執行法院違法執行 又剛好涉及實體問題摟
如果執行法院沒有違反形式外觀認定原則下的查封 而只是錯誤查封
當然還是沒有12條的適用 而只可以用15條摟~~
有錯勞煩告知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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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3.57.148
※ 編輯: darimgh 來自: 220.143.57.148 (06/28 09:05)
1F:推 chihchien:12條是純粹程序事項 14、15條是實體事項 二個應該有差別 06/29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