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這樣子算是性別歧視嗎?
時間Sun Jun 27 23:33:01 2010
43,你可以說我沙文(法學討論在分隔線)。
說真的,有人覺得【女權】、【消費者權】這種各式各樣的權利團體,
權利意識高漲的名其妙,有時候看新聞會看到吐血,
不先檢討自己,卻批評別人。【你可以指我】。
我承認我這是準黑特。
許多女性團體說【物化女性】、【性別歧視】等等,
誤化女性,你不物化自己別人要怎麼物化你??
有供有需,那你可以不供,需也沒用。
性別歧視,更是莫名奇妙,好像男人做的要死要活也是活該,
女人絕對不是不能做苦力,只是會做苦力那種女人,在一般人映像中那不是女人,
女人是應該要像小公主一般被呵護
如果你的邏輯思考是以上,那你才是真正的性別歧視。
-----------------------------------------------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憲法從頭到尾沒有說【男性】才有服兵役的義務,
但是兵役法卻規定男性才要服兵役,請問有沒有性別歧視??
事實上是有的。 為什麼許多女權團體視而不見??
如果服兵役是男性的義務,用此一邏輯,來看,軍中不應該有女性官兵,
因為只有男性適合服兵役(用大法官的豬腦推論而出),女性身體構造不適合。
但是君不見軍中女性官兵越來越多??甚至,惹人厭的女權也在裡面高漲。
如果大法官邏輯是通的,那軍中應該【不能】有女兵,但事實證明,軍職,
女性也能擔當的很好,那為何女性沒有服兵役的義務??
為什麼男人要任勞任怨辛苦養家(家有妻小)??
社會對一個男性的要求往往比女性高,
看到甲甲比看到蕾絲邊更罪無可述,
說穿了,其實這社會是歧視男性的。
下面這是我之前的嘿特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newrulin/774176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0.204.155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123.0.204.155 (06/27 23:52)
1F:→ Eventis:性別工作平等法7本文:"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 06/27 23:52
2F:噓 RobertAlexy:釋字490 06/27 23:52
R大不認為該釋字用男女生理而言就認為女性不適合當兵很奇怪嗎??
誠如我前面所說,會認為女性生理不適合當兵,這種邏輯是根本上就有【性別歧視】,
相同事物相同處理,【性別】是否不同事物??個人認為是相同的。
簡單來說,為什麼我認為女性也適合當兵,如果R大是當過兵的人,
其實軍中也有很多職務適合讓女性擔當(這句話是用女性不適合當兵邏輯推理)。
【大部分】女性生理先天上的確是比不上男生,比如力氣、或女生有月經等,
但這不是絕對的,因為【大部分】男生也是有先天上比不上女生的地方,如...
我想不出來。 軍職,本身就不只強調男生比較優越於女生的部份,
有人當兵在比力氣的嗎?? 你沒看到連長連士長,每天都大姨媽來??
所以當兵絕對【只】適合男生??
如果不是,那這釋字有沒有違憲。
3F:→ Eventis:...等,不得因性別...有差別待遇。" 06/27 23:52
誠如我前面很黑特的說,這社會其實是歧視男性的,在現實環境中,
我們要找到的一份男性only的工作,幾乎不可能,
男性就是被視為一種消耗品在使用,如果一個工作會只限定男生,
那代表這工作一定有問題,一定是出賣苦力。
不是女性不能擔當,而是大部分直覺【認為】女性不能擔當,
而那種認為,才是真正的性別歧視。
4F:→ Eventis:不過J490只是旁論一下啦,主戰場在其它地方,何況那號解釋肯 06/27 23:53
主戰場是宗教自由,這釋字我之前有稍微研究一下
5F:→ Eventis:定立法者考量男女生理差異基於立法裁量形成的結論. 06/27 23:54
6F:推 Siof:mentalk之前不是戰很大 06/28 00:21
可惜我沒跟到...(沒注意那個版 顆顆 )
抱歉,我這篇文章是晚上11點多打的,因為個人沒電腦,是借用我弟弟的電腦,
怕耽誤他睡眠時間,所以打的很倉卒。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5.127 (06/28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