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標題[討論] 憲法自由權VS權利行使之界限
時間Sun Jun 27 14:12:45 2010
今天看到一個很妙的題目
就乙有精神病 見紅色就會覺得是血
一整個很驚恐 心神不寧
結果甲知悉後就每天穿著紅色衣服
則乙得否訴請甲不得穿紅色
書上的結論是
即便甲有憲法上之自由權
惟依民法148-1
甲的侵害行為不足以正當化
所以乙得訴請甲不得再穿紅色衣服
各人是覺得
頂多只能訴請甲不能故意每天都穿紅色衣服
但應該不能限制甲都不能在穿紅色吧...
必竟甲衣櫥本來就有紅色的 正常輪穿總有一些天會淪到紅色的
但一切都在行使權利的合法範圍內不是
總不能說小妹有嚴重的恐男症 一看到男生會害怕到休克
所以得要求方圓100公尺的男生都不准靠近吧...orz...
不知道各位大大有沒有其他見解呢>/////<?
有錯勞煩告知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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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7.136.244
※ 編輯: darimgh 來自: 61.227.136.244 (06/27 14:15)
1F:推 car:若甲故意造成乙精神損害, 可以侵權行為184I 195請求賠償 06/27 19:20
2F:→ car:若要限制他人自由權在合憲比例原則審查時, 請乙戴上去除紅色 06/27 19:22
3F:→ car:的眼鏡就解決問題了, 就無限制甲行動自由的必要性 06/27 19:24
4F:→ car:純粹自己這麼認為 XD 06/27 19:27
5F:推 hoboks:92年律師是吧 #1BlqcIEe 剛好討論過 06/27 20:18
6F:→ hoboks:還被某號稱眼睛萎縮病患吐 終於有擬答還我清白 06/27 20:19
7F:推 rkl3329:因為你是對解答有疑問,所以單就解答的內容回應 06/27 23:24
8F:→ rkl3329:因為題目中已經假設了甲穿紅衣服的目的是為了故意傷害乙 06/27 23:25
9F:→ rkl3329:之精神,所以法律得禁止此一行為.在這個故意的前提下,不管 06/27 23:26
10F:→ rkl3329:甲有多少件紅色衣服,受到多少不方便,只要他的行為目的是 06/27 23:26
11F:→ rkl3329:要專門傷害乙,法律自然應一概加以禁止 06/27 23:27
12F:→ darimgh:原來h大之前為此吵過呀XDD難怪印象這麼深刻 噗噗XDDDD 06/28 09:13
13F:→ darimgh:還在想說h大也太強了吧!!竟然連我問哪題都知道出處XDDDDDD 06/28 09:13
14F:→ darimgh:話說我想說的是 法院雖然有權阻止甲穿紅衣 可是應該僅限於 06/28 09:14
15F:→ darimgh:甲故意天天穿紅衣...法院應該是不能要求甲一定不能穿 06/28 09:15
16F:→ darimgh:紅衣.頂多只能說甲不可以故意天天穿紅衣.否則連甲正常穿衣 06/28 09:16
17F:→ darimgh:自由都限制 應該是超過148條規範範圍而有違憲之虞了不是@@? 06/28 09:19
18F:→ darimgh:ps..哪來的148-1 我寫錯了啦!!!!!!Q___Q~ 06/28 09:20
※ 編輯: darimgh 來自: 220.143.57.148 (06/28 09:23)
19F:推 ilovecrab:hi hoboks 那個某w在violation檢舉你並且加註你們的推文 07/04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