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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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有關上訴期間
時間Fri Jun 25 17:39:44 2010
最近念到上訴期間
書上寫了一段有關辯護人提起上訴的見解
感覺讀起來跟法條不太一樣
還請大家提供意見
謝謝^ ^
刑訴349規定,上訴期間係送達後起算十日
所以要起算上訴期間,必須以合法送達之後來計算
若上訴權人有上訴權但法律上無被送達判決書權利者
依80台上3423判決
....,其上訴期間及在途期間之計算,以被告收受判決書之日及其所在地為標準。
這是有上訴權但是法律上收不到判決書之人
但如果是辯護人依照346要代理上訴時,其上訴期間要如何計算呢?
按刑訴227規定,判決書應送達於辯護人
所以辯護人之上訴期間,應該是獨立於被告上訴期間之外,以其送達之日起算嗎?
因為書上援用80台上5160判決
.....。又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並無對之應行送達判決之明文,因之法院對於辯護人
為判決送達時,僅為一種便利行為,不生法律上起算上訴期間之效力,辯護人如依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
標準。
想請問為什麼最高院會說法律上沒有應將判決書送達辯護人之義務?
227不是明文了嗎?
所以辯護人之上訴期間要以自己收到還是被告收到為標準?
另外想請問現行實務上
如果送達時是由家人代收,但是應受送達人出國
可以主張待其回國之後才起算送達之效力嗎?
還是只要家人代收之後,即便應受送達人出國,只要家人可以聯絡得到他而告知
就於家人代收之時為合法送達?
可否以實際上無得知之可能來抗辯送達不合法?
(ex. 送達對大樓管理員為之,但是人在外地或出國很久才回來,管理員也不知如何聯絡
或聯絡不上之情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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