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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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有关上诉期间
时间Fri Jun 25 17:39:44 2010
最近念到上诉期间
书上写了一段有关辩护人提起上诉的见解
感觉读起来跟法条不太一样
还请大家提供意见
谢谢^ ^
刑诉349规定,上诉期间系送达後起算十日
所以要起算上诉期间,必须以合法送达之後来计算
若上诉权人有上诉权但法律上无被送达判决书权利者
依80台上3423判决
....,其上诉期间及在途期间之计算,以被告收受判决书之日及其所在地为标准。
这是有上诉权但是法律上收不到判决书之人
但如果是辩护人依照346要代理上诉时,其上诉期间要如何计算呢?
按刑诉227规定,判决书应送达於辩护人
所以辩护人之上诉期间,应该是独立於被告上诉期间之外,以其送达之日起算吗?
因为书上援用80台上5160判决
.....。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法并无对之应行送达判决之明文,因之法院对於辩护人
为判决送达时,仅为一种便利行为,不生法律上起算上诉期间之效力,辩护人如依
刑事诉讼法第346条规定提起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仍应自被告收受判决之日为
标准。
想请问为什麽最高院会说法律上没有应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之义务?
227不是明文了吗?
所以辩护人之上诉期间要以自己收到还是被告收到为标准?
另外想请问现行实务上
如果送达时是由家人代收,但是应受送达人出国
可以主张待其回国之後才起算送达之效力吗?
还是只要家人代收之後,即便应受送达人出国,只要家人可以联络得到他而告知
就於家人代收之时为合法送达?
可否以实际上无得知之可能来抗辩送达不合法?
(ex. 送达对大楼管理员为之,但是人在外地或出国很久才回来,管理员也不知如何联络
或联络不上之情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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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wanderer 来自: 59.115.210.228 (06/2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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