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lmeFiveF (男子五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保障的分際
時間Fri Jun 25 03:01:41 2010
據小弟的粗淺了解,儘管隱私權並非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範圍之一,不過
透過釋字第585號解釋,隱私權乃不可或缺之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是
以,大法官將之視為非列舉之基本權範圍。
又,作為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射程範圍所衍生的新聞自由雖然亦屬基本權範
圍之一。不過,依照釋字第509號解釋,當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有相互牴觸 的
時候,則須依比例原則來認定。對於新聞自由亦限制不得逾越一定程度而侵及
人民之隱私權。
那麼,剛剛小弟從八卦版看到這則新聞(或說是上個月的舊聞?,如下連結)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94067/IssueID/20100507
1.被報導的當事人似非公眾人物
2.記者採訪過程中,自始至終從未表明係採訪報導者
3.整則新聞報導過程中,對於該被報導者逕以[色男]稱呼
小弟雖為與當事人無關之第三人,不過仍很好奇,這樣的報導仍屬新聞自由
的範圍嗎??被報導的當事人可否向該媒體請求損害賠償??
(竊以為,[色男]一語應屬價值上貶抑性用語,對其人格權似有侵害之虞)
不知能否有高人指點一二,以使小弟在法律學習上能有所精進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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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3.53.95
1F:推 ChrisBear:媒體自由以民事法而言 實務端看J509判斷有無侵害隱私權 06/25 04:17
2F:→ scott2009:告了才知道,有些媒體認為某事有缺陷就可以大而伐之 06/25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