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lmeFiveF (男子五号)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障的分际
时间Fri Jun 25 03:01:41 2010
据小弟的粗浅了解,尽管隐私权并非宪法明文列举的基本权范围之一,不过
透过释字第585号解释,隐私权乃不可或缺之权利,受宪法第22条所保障。 是
以,大法官将之视为非列举之基本权范围。
又,作为宪法第11条言论自由射程范围所衍生的新闻自由虽然亦属基本权范
围之一。不过,依照释字第509号解释,当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有相互抵触 的
时候,则须依比例原则来认定。对於新闻自由亦限制不得逾越一定程度而侵及
人民之隐私权。
那麽,刚刚小弟从八卦版看到这则新闻(或说是上个月的旧闻?,如下连结)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94067/IssueID/20100507
1.被报导的当事人似非公众人物
2.记者采访过程中,自始至终从未表明系采访报导者
3.整则新闻报导过程中,对於该被报导者迳以[色男]称呼
小弟虽为与当事人无关之第三人,不过仍很好奇,这样的报导仍属新闻自由
的范围吗??被报导的当事人可否向该媒体请求损害赔偿??
(窃以为,[色男]一语应属价值上贬抑性用语,对其人格权似有侵害之虞)
不知能否有高人指点一二,以使小弟在法律学习上能有所精进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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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3.53.95
1F:推 ChrisBear:媒体自由以民事法而言 实务端看J509判断有无侵害隐私权 06/25 04:17
2F:→ scott2009:告了才知道,有些媒体认为某事有缺陷就可以大而伐之 06/25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