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oan3stone (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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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公司分割後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式?? 急~~~~~
時間Wed Jun 23 21:26:20 2010
板上各位先進大家好,小妹有幾個關於公司分割後債權人提出異議的問題想請問~~
依企業併購法第32條規定 :
公司為分割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聲明
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不為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
人不為清償、提供相當之擔保、未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分割對抗債權人。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為可分
者外,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與分割前之公司負連帶清償
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 請問以上所述之 "提供相當之擔保" 在實務上的方式為何??
例如是以債務人(分割後之公司或是兩者皆提供?)開立保證書方式提供擔保貨款之給付
或是開立本票...等之方式進行嗎??
2. 請問 "未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此部分在實務上,分割之公司通常會
成立此類信託嗎??
抱歉,以上問題是小妹目前遇到比較急&不懂如何處理的問題,還麻煩板上
若有公司法務或處理過類似問題之先進多多幫忙解惑了,感激不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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