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oan3stone (努力中)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司分割後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式?? 急~~~~~
时间Wed Jun 23 21:26:20 2010
板上各位先进大家好,小妹有几个关於公司分割後债权人提出异议的问题想请问~~
依企业并购法第32条规定 :
公司为分割之决议後,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并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声明
债权人得於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司不为通知及公告,或对於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之债权
人不为清偿、提供相当之担保、未成立专以清偿债务为目的之信托或未经公司证明无碍於
债权人之权利者,不得以其分割对抗债权人。
分割後受让营业之既存或新设公司,除被分割业务所生之债务与分割前公司之债务为可分
者外,应就分割前公司所负债务,於其受让营业之出资范围,与分割前之公司负连带清偿
责任。但债权人之债权请求权,自分割基准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1. 请问以上所述之 "提供相当之担保" 在实务上的方式为何??
例如是以债务人(分割後之公司或是两者皆提供?)开立保证书方式提供担保货款之给付
或是开立本票...等之方式进行吗??
2. 请问 "未成立专以清偿债务为目的之信托"此部分在实务上,分割之公司通常会
成立此类信托吗??
抱歉,以上问题是小妹目前遇到比较急&不懂如何处理的问题,还麻烦板上
若有公司法务或处理过类似问题之先进多多帮忙解惑了,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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