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文字與數字都出現數次且數字最低額時怎適用?
時間Wed Jun 23 00:27:09 2010
民法條文如後
第四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
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五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
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加上第五條的解釋上 有的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出現數次 與號碼同時出現數次來認定
所以我其實搞不太清楚真正意思
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同一個標的" 但單據先後竟分別寫成"五百元"與"600元"
應以文字為準云云
我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廢話嗎 文字本身金額就比較低了 當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
如果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如何"競合"搞清楚
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大家幫忙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假設 某標的物的價金 締約雙方在同一份契約中先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
各有兩次以文字表示 金額有大有小
各有兩次以數字表示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
例如 締約雙方說:雙方合意由甲方向乙方購買甲方擁有的蘭亭集序唯一真跡 單位是新台幣
..此真跡500萬元...此真跡四百萬元...此真跡三百萬元...此真跡200萬元...巴拉巴拉..
如果是純粹鎖定"最低金額" 那麼答案是200萬元
如果是"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
那麼答案是三百萬元(因為比四百萬元低) 但哪個是正確答案啊?
這的確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恰可以讓我 搞清楚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如何競合
我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幫忙分析這個我想很久都不太有把握的答案 感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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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59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7.59 (06/23 00:32)
1F:推 OAzenO:口訣文字最低額 記目的比較好記 先文字慎重再低額保護交易 06/23 00:57
2F:推 OAzenO:所以有文字就直接忽略數字 只看文字之中的最低額 06/23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