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文字与数字都出现数次且数字最低额时怎适用?
时间Wed Jun 23 00:27:09 2010
民法条文如後
第四条(以文字为准)
关於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其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
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
第五条(以最低额为准)
关於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
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加上第五条的解释上 有的教科书举例是用文字同时出现数次 与号码同时出现数次来认定
所以我其实搞不太清楚真正意思
教科书举例时又说 若文书中指涉"同一个标的" 但单据先後竟分别写成"五百元"与"600元"
应以文字为准云云
我心想作者举这个例不是废话吗 文字本身金额就比较低了 当然完全不怕竞合上输给数字
如果要把民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如何"竞合"搞清楚
我想到以下这个例子请大家帮忙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假设 某标的物的价金 缔约双方在同一份契约中先後提到四次 而这四次
各有两次以文字表示 金额有大有小
各有两次以数字表示 金额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个金额中 最小的那一个是数字的!
例如 缔约双方说:双方合意由甲方向乙方购买甲方拥有的兰亭集序唯一真迹 单位是新台币
..此真迹500万元...此真迹四百万元...此真迹三百万元...此真迹200万元...巴拉巴拉..
如果是纯粹锁定"最低金额" 那麽答案是200万元
如果是"以文字为准 然後锁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额"
那麽答案是三百万元(因为比四百万元低) 但哪个是正确答案啊?
这的确是很搞笑的契约作文例子 但恰恰可以让我 搞清楚民法第四条与第五条如何竞合
我民法不太行 恳请民法高手帮忙分析这个我想很久都不太有把握的答案 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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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59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7.59 (06/23 00:32)
1F:推 OAzenO:口诀文字最低额 记目的比较好记 先文字慎重再低额保护交易 06/23 00:57
2F:推 OAzenO:所以有文字就直接忽略数字 只看文字之中的最低额 06/23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