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1115love (fifi)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法律問題:一事不再理原則
時間Tue Jun 22 22:31:59 2010
民國95-96年期間A在B的部落格留言版匿名留言三字經,又在A自己的部落格發表文章似乎
是在影射B的妨害名譽之文章8-9篇,但無指名道姓。
經B報案後查到IP位址係為A所犯,遂將所有證據呈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辦期間問訊重
點著重於A部落格內所發表的文章是否指向B,A矢口否認。
案經地檢署偵查終結後申請簡易判決,A在B的留言版留下三字經 , 一罪一罰共9罪,而A
部落格內影射B之文章隻字未提。
刑事庭一審判A拘役15天,AB均上訴,二審保持原判拘役15天。另民事庭B訴訟標的金額30
萬元,一審判10萬,AB均上訴,二審保持原判10萬,A以匯款方式給B,刑事於97年11月二
審結案,民事於98年11-12月結案,訴訟兩年多,兩年多以來B在每一庭均向法官陳述A文
章影射B性騷擾,但判決仍然隻字未提A部落格影射B(所有起訴書,AB雙方上訴書狀,判決
書等皆隻字未提A部落格文章影射B,僅由B在法庭上口述之)。
99年4月A又收到傳票,另一名檢察官傳喚妨害名譽案件,前往地檢署後B也在場,原來係B
認為A部落格內發表之文章影射到B,沒被前一名檢察官起訴,B要再提告。檢查事務官要
求再和解,99年5月和解失敗(B要求巨額賠償金),99年6月檢查事務官發傳票再詢問,A仍
矢口否認部落格文章沒有影射B,且已經為了避免誤會關閉部落格長達2.5年以上。
A問檢查事務官,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限不是半年嗎?為何97年刑事判決時,B上訴卻隻字未
提A部落格影射事件,現在已經99年,事隔2年是否超過告訴期限。
檢查事務官回答,B沒超過告訴期限,因為B在96年就已經提告A部落格影射案,只是當時
檢察官遺漏未將A部落格影射B起訴,所以B可以在告。
B再告一次所用之所有證據與96年時提告之所有證據相同,並無新增證據,且前一個檢察
官明明就針對A部落格影射事情偵辦,卻被現在的檢查事務官簡單一句,上一個檢察官遺
漏了這段,而重新偵辦,影響A之生活與工作甚鉅。
問題1. 97年定讞之刑事案件,99年再重新偵辦,真的沒有超過告訴期限嗎?(現在接手的
檢查事務官不斷強調,因為一罪一罰所以雖然A在B留言版留言被判刑,但是A部落格影射
之文章必須重新調查。)
問題2.相同的證據反覆偵查,雖然區分A部落格發表影射文章,或A在B留言兩部分,但是
也該是同一事件吧,難道沒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嗎?
問題3.前案偵辦的檢察官失職部分該如何處份,因為檢查事務官說上一個檢察官遺漏A文
章影射B這部分,聽起來很荒謬。
問題4.A始終矢口否認文章影射B,是否仍構成妨害名譽罪?(B的律師主張前後文可對照出
來)
問題5.若妨害名譽罪又再次遭起訴,A該朝哪方面自力救濟?一事不再理原則?
問題6.若妨害名譽罪又判決確定,B肯定再提民事賠償,因為B擺明要錢,98年以賠償10萬
元,這次B又能再要求民事賠償嗎??(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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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幫幫忙!這件事真的讓我很困擾!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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