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1115love (fifi)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法律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
时间Tue Jun 22 22:31:59 2010
民国95-96年期间A在B的部落格留言版匿名留言三字经,又在A自己的部落格发表文章似乎
是在影射B的妨害名誉之文章8-9篇,但无指名道姓。
经B报案後查到IP位址系为A所犯,遂将所有证据呈送地检署侦办,检察官侦办期间问讯重
点着重於A部落格内所发表的文章是否指向B,A矢口否认。
案经地检署侦查终结後申请简易判决,A在B的留言版留下三字经 , 一罪一罚共9罪,而A
部落格内影射B之文章只字未提。
刑事庭一审判A拘役15天,AB均上诉,二审保持原判拘役15天。另民事庭B诉讼标的金额30
万元,一审判10万,AB均上诉,二审保持原判10万,A以汇款方式给B,刑事於97年11月二
审结案,民事於98年11-12月结案,诉讼两年多,两年多以来B在每一庭均向法官陈述A文
章影射B性骚扰,但判决仍然只字未提A部落格影射B(所有起诉书,AB双方上诉书状,判决
书等皆只字未提A部落格文章影射B,仅由B在法庭上口述之)。
99年4月A又收到传票,另一名检察官传唤妨害名誉案件,前往地检署後B也在场,原来系B
认为A部落格内发表之文章影射到B,没被前一名检察官起诉,B要再提告。检查事务官要
求再和解,99年5月和解失败(B要求巨额赔偿金),99年6月检查事务官发传票再询问,A仍
矢口否认部落格文章没有影射B,且已经为了避免误会关闭部落格长达2.5年以上。
A问检查事务官,告诉乃论罪告诉期限不是半年吗?为何97年刑事判决时,B上诉却只字未
提A部落格影射事件,现在已经99年,事隔2年是否超过告诉期限。
检查事务官回答,B没超过告诉期限,因为B在96年就已经提告A部落格影射案,只是当时
检察官遗漏未将A部落格影射B起诉,所以B可以在告。
B再告一次所用之所有证据与96年时提告之所有证据相同,并无新增证据,且前一个检察
官明明就针对A部落格影射事情侦办,却被现在的检查事务官简单一句,上一个检察官遗
漏了这段,而重新侦办,影响A之生活与工作甚钜。
问题1. 97年定谳之刑事案件,99年再重新侦办,真的没有超过告诉期限吗?(现在接手的
检查事务官不断强调,因为一罪一罚所以虽然A在B留言版留言被判刑,但是A部落格影射
之文章必须重新调查。)
问题2.相同的证据反覆侦查,虽然区分A部落格发表影射文章,或A在B留言两部分,但是
也该是同一事件吧,难道没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吗?
问题3.前案侦办的检察官失职部分该如何处份,因为检查事务官说上一个检察官遗漏A文
章影射B这部分,听起来很荒谬。
问题4.A始终矢口否认文章影射B,是否仍构成妨害名誉罪?(B的律师主张前後文可对照出
来)
问题5.若妨害名誉罪又再次遭起诉,A该朝哪方面自力救济?一事不再理原则?
问题6.若妨害名誉罪又判决确定,B肯定再提民事赔偿,因为B摆明要钱,98年以赔偿10万
元,这次B又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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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帮忙!这件事真的让我很困扰!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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