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shia (ccshia)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特別法
時間Mon Jun 21 10:24:54 2010
這個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因為制定和執行法律的都不是法律人,
用法理去思考,必然產生矛盾的結果。
政府之所以要制定和普通法差不多的特別法,
其目的在於提升政府形象,
當發生重大事故,或者要表彰政府德政的時候,
一定會「專案」辦理,
除了「平均地權條列」是個例子,
八八風災的時候,政府也說要成立專案小組,
甚至認為消防單位不夠力,要再成立新的救災機關。
雖然事實上,原有的法規和組織都是足敷使用的,
但是,不「特別」做些什麼,很難滿足人民情感上的需要。
制定新法或成立新機關往往會和原有標準抵觸,
但落實或修正原有的作法,更是吃力不討好的事,
更重要的是,新的政策可以幫助政治人物及政黨「募款」!
新政策就會有新的執行預算,
一旦有經濟活動,公帑就會不知不覺得洗入私人口袋,
這就是為什麼政府總是疊床架屋的原因。
※ 引述《prover (^^)》之銘言:
: 特別法原則上優先於普通法,
: 例如平均地權條例的效力優先於土地法
: 但我想問
: 如果同樣的事項須要用特別法來規定(變成一件事有兩個標準)
: 那麼何不直接修改普通法?特別法僅作普通法的補充就好了呀..
: 因為就平均地權條例來說,並沒有特別說明特殊的適用情形,
: 感覺有點畫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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