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shia (ccshia)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特别法
时间Mon Jun 21 10:24:54 2010
这个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因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都不是法律人,
用法理去思考,必然产生矛盾的结果。
政府之所以要制定和普通法差不多的特别法,
其目的在於提升政府形象,
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要表彰政府德政的时候,
一定会「专案」办理,
除了「平均地权条列」是个例子,
八八风灾的时候,政府也说要成立专案小组,
甚至认为消防单位不够力,要再成立新的救灾机关。
虽然事实上,原有的法规和组织都是足敷使用的,
但是,不「特别」做些什麽,很难满足人民情感上的需要。
制定新法或成立新机关往往会和原有标准抵触,
但落实或修正原有的作法,更是吃力不讨好的事,
更重要的是,新的政策可以帮助政治人物及政党「募款」!
新政策就会有新的执行预算,
一旦有经济活动,公帑就会不知不觉得洗入私人口袋,
这就是为什麽政府总是叠床架屋的原因。
※ 引述《prover (^^)》之铭言:
: 特别法原则上优先於普通法,
: 例如平均地权条例的效力优先於土地法
: 但我想问
: 如果同样的事项须要用特别法来规定(变成一件事有两个标准)
: 那麽何不直接修改普通法?特别法仅作普通法的补充就好了呀..
: 因为就平均地权条例来说,并没有特别说明特殊的适用情形,
: 感觉有点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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