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8 (你好我叫Gi8大)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分別共有對共有物之處分
時間Sun Jun 20 20:12:28 2010
我想請問共有人要處分共有物(非應有部份)是要全體共有人同意(819II)
還是協議或多數決呢(820I)?
從文意上來看好像是819II的全體同意…?
假如甲、乙、丙分別共有A地,
甲要將A地賣給丁,成立買賣契約,未交付A地與所有權登記,
乙同意甲的買賣但丙不同意(即未全體共有人同意),
丙有土地法34-1 IV的優先承購權,
但是丙不想優先承購,也不想同意,
這樣甲還能夠將A地出賣給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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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22.99
1F:→ scott2009:先不論法律關係,不想買又不想別人買的心態? 06/21 08:47
2F:→ scott2009:簡單存證信函,十天未表示就視同放棄優先權,不然共有大 06/21 08:50
3F:→ scott2009:家不就都不用處理了,這是分別持有的處哩,公同共有則要 06/21 08:50
4F:→ scott2009:先分割共有物後,或者是共有人同意變更為分別共有後才可 06/21 08:51
5F:→ scott2009:依上述處理方式處理,簡單案件 06/21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