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8 (你好我叫Gi8大)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分别共有对共有物之处分
时间Sun Jun 20 20:12:28 2010
我想请问共有人要处分共有物(非应有部份)是要全体共有人同意(819II)
还是协议或多数决呢(820I)?
从文意上来看好像是819II的全体同意…?
假如甲、乙、丙分别共有A地,
甲要将A地卖给丁,成立买卖契约,未交付A地与所有权登记,
乙同意甲的买卖但丙不同意(即未全体共有人同意),
丙有土地法34-1 IV的优先承购权,
但是丙不想优先承购,也不想同意,
这样甲还能够将A地出卖给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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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22.99
1F:→ scott2009:先不论法律关系,不想买又不想别人买的心态? 06/21 08:47
2F:→ scott2009:简单存证信函,十天未表示就视同放弃优先权,不然共有大 06/21 08:50
3F:→ scott2009:家不就都不用处理了,这是分别持有的处哩,公同共有则要 06/21 08:50
4F:→ scott2009:先分割共有物後,或者是共有人同意变更为分别共有後才可 06/21 08:51
5F:→ scott2009:依上述处理方式处理,简单案件 06/21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