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行政法實例
時間Sun Jun 20 15:43:16 2010
為方便討論,經過情形盡量簡化,重點在行政法部份
甲地 為
A機關 經管,長期封閉未使用
我和鄰居向
A機關 申請承租甲地,打算作為停車場
A機關 願意出租,但依法須函詢
縣政府 甲地是否為
得出租之土地(是的話才能租)
縣府因甲地位於河川附近,而函詢
水利機關 甲地 是否為
得出租之土地
水利機關函覆表示 甲地依法得作為停車場,但是否
得出租 應由縣府決定
但縣府卻認為應由水利機關決定是否 得出租,而一直未明確回答A機關
所以,A機關雖然願意出租,但縣府未表明甲地是否得出租之前,還是無法租
因此,我想走行政救濟路線
一、首先,縣府做出得否出租之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 (我想應該是?)
二、再來為取得當事人資格(之前是向A機關申請,不知是否為縣府行政處分的當事人?)
將直接向縣府詢問甲地是否得出租,並陳情 (程序法20條1項1、5款,訴願法18條)
三、如縣府未於法定期間做出 是否為得出租之土地 之決定,就可以訴願 (訴願法2條)
請問上述三點行政法部份,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我依上述步驟是否的確能提訴願?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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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04.194
※ 編輯: airaqua 來自: 211.74.204.194 (06/20 16:20)
1F:→ car:給付行政兩種類型: (公法)授益處分給與使用權, (私法)租賃契約 06/21 13:48
2F:→ car:前者需有主觀公權利(保護規範理論, 要找法條)以請求機關下處分 06/21 13:49
3F:→ car:後者私法型態只能主張平等關係之強制締約可能(即必要性,壟斷性 06/21 13:51
4F:→ car:所以答案 1.未必 2&3.公法要有主觀公權利, 私法要有強制締約 06/21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