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里飞)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行政法实例
时间Sun Jun 20 15:43:16 2010
为方便讨论,经过情形尽量简化,重点在行政法部份
甲地 为
A机关 经管,长期封闭未使用
我和邻居向
A机关 申请承租甲地,打算作为停车场
A机关 愿意出租,但依法须函询
县政府 甲地是否为
得出租之土地(是的话才能租)
县府因甲地位於河川附近,而函询
水利机关 甲地 是否为
得出租之土地
水利机关函覆表示 甲地依法得作为停车场,但是否
得出租 应由县府决定
但县府却认为应由水利机关决定是否 得出租,而一直未明确回答A机关
所以,A机关虽然愿意出租,但县府未表明甲地是否得出租之前,还是无法租
因此,我想走行政救济路线
一、首先,县府做出得否出租之决定,是否为行政处分 (我想应该是?)
二、再来为取得当事人资格(之前是向A机关申请,不知是否为县府行政处分的当事人?)
将直接向县府询问甲地是否得出租,并陈情 (程序法20条1项1、5款,诉愿法18条)
三、如县府未於法定期间做出 是否为得出租之土地 之决定,就可以诉愿 (诉愿法2条)
请问上述三点行政法部份,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依上述步骤是否的确能提诉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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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04.194
※ 编辑: airaqua 来自: 211.74.204.194 (06/20 16:20)
1F:→ car:给付行政两种类型: (公法)授益处分给与使用权, (私法)租赁契约 06/21 13:48
2F:→ car:前者需有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 要找法条)以请求机关下处分 06/21 13:49
3F:→ car:後者私法型态只能主张平等关系之强制缔约可能(即必要性,垄断性 06/21 13:51
4F:→ car:所以答案 1.未必 2&3.公法要有主观公权利, 私法要有强制缔约 06/21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