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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銘言: 最近在看一些法律通俗教材.. 看到有個例題,甲女因不知所購之鑲鑽的手指虎,仍算是系爭法律所定的管制類刀械。 戴著當裝飾品走進機場,結果被航警巡邏時發現而送辦。 ==== 依照推文大大們的分析,我把林山田的刑總翻出來複習....有些心得來討論一下.. 在本文最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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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6/18 14:25)
1F:推 hoboks:要看你故意過失涵蓋的客觀範圍有多廣 06/18 14:36
2F:→ hoboks:一般而言 要過失攜帶刀械 必須要人家偷偷把刀械放你背包 06/18 14:36
3F:→ hoboks:那種情況吧 自己都知道有帶了 還拿過失出來抗辯 06/18 14:37
4F:→ hoboks:只能說抗辯所說的過失 是過失不知道手指虎可以拿來傷人的意 06/18 14:38
5F:→ hoboks:思 欠缺不法意識 只能減免罪責 06/18 14:38
6F:推 hoboks:個人覺得這邊的過失改成講不小心比較好 免得讓人誤認是對 06/18 14:42
7F:→ hoboks:應到構成要件的過失 06/18 14:43
8F:→ hoboks:就像是媽媽以為可以任意懲戒子女 不小心揍他太大力 06/18 14:45
h大這個例子,是禁止錯誤?依照林山田的看法, 若揍的行為其實「可避免」的話(不是非揍不可),那麼媽媽成立故意犯罪。
9F:→ hoboks:這時候還是該當於277 而非284過失傷害 06/18 14:46
10F:→ hoboks:如果上例通俗作者來解釋 說不定也涵攝成過失揍太大力 06/18 14:48
11F:→ hoboks:但是媽媽打小孩本來就是知道會成傷 他的不小心是對於法律 06/18 14:48
12F:→ hoboks:的誤認 所以不能把這種不小心涵攝成主觀構成要件的過失 06/18 14:49
13F:→ hoboks:因為構成要件並沒有說誤認法律如何如何的 06/18 14:50
14F:→ greatshiau:包攝錯誤,最多欠缺不法意識減輕或免除其刑 06/18 16:29
15F:→ greatshiau:如果她連刀械是管制物品都不知道的話那就是禁止錯誤 06/18 16:30
16F:→ greatshiau:一樣是缺乏不法意識,減輕或免除其刑 06/18 16:31
17F:推 JackeyChen:這本法律通俗教材..可以告知書名嗎?XD 真想看作者是.. 06/18 16:59
18F:→ ikehunting:你的理解是正確的,沒有規定處罰過失,就不能處罰。 06/19 09:22
19F:→ ikehunting:一但認為不該當構成要件,也沒有必要討論不法意識, 06/19 09:23
20F:→ ikehunting:只是一開始對於本件定性為過失就很有問題。 06/19 09:23
為了不落入刑法16的危機,甲女的律師的辯護策略是換個角度,改成來辯護說: 「事實是需要詮釋的」,甲女購買「那個東西」時,只「認識」到是一個鑲鑽、 可戴在手上的金屬「另類指環」,甲女不知道此物會「屬於」管制的手指虎;因為不像。 因而甲女是對「戴著手指虎」的行為,欠缺認識。 屬於構成要件錯誤中的「對行為本身的錯誤」,因此依照林山田看法,不成立故意犯罪。 既然「槍..刀械管制條例」不罰「過失攜帶」,所以無罪。云云..... 檢察官則反駁:甲女對戴著這個你要叫它另類指環或手指虎隨你便的東西確實有所認識, 只是她以為與法律要管制的規定無法包攝罷了。換言之甲女發生包攝錯誤。因此依照林山 田的看法,成立故意犯罪。所以該當「槍..刀械管制條例」的攜帶刀械罪。云云.... 各位認為到底是律師的說法正確還是檢察官的說法正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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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21F:→ Eventis:客觀上其同一性,外觀,形狀,皆與持有人主觀想像不同,差異只 06/19 23:47
22F:→ Eventis:在持有人主觀上認為其"非手指虎",這是一種法律評價上的錯 06/19 23:48
23F:→ Eventis:誤,因此還是要回歸到一個一般人對法律的平行理解,是否能認 06/20 00:01
24F:→ Eventis:識到個案中的客體,為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所禁止的手指虎(或 06/20 00:02
25F:→ Eventis:換一個方式說,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附圖所繪之手指虎有相似 06/20 00:03
26F:→ Eventis:性),也就是,以類似於禁止錯誤的方式去檢驗它. 06/20 00:18
27F:→ Eventis:參林山田,刑通(上),pp.427~,林鈺雄,刑總,pp.202~;類似的情 06/20 00:26
28F:→ Eventis:況竊以為甘、謝兩位老師的捷徑刑總裡舉例(pp.95)的藥事犯 06/20 00:30
29F:→ Eventis:罪的認識,很適合拿來思考其界線與理由. 06/20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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