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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铭言: 最近在看一些法律通俗教材.. 看到有个例题,甲女因不知所购之镶钻的手指虎,仍算是系争法律所定的管制类刀械。 戴着当装饰品走进机场,结果被航警巡逻时发现而送办。 ==== 依照推文大大们的分析,我把林山田的刑总翻出来复习....有些心得来讨论一下.. 在本文最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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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6/18 14:25)
1F:推 hoboks:要看你故意过失涵盖的客观范围有多广 06/18 14:36
2F:→ hoboks:一般而言 要过失携带刀械 必须要人家偷偷把刀械放你背包 06/18 14:36
3F:→ hoboks:那种情况吧 自己都知道有带了 还拿过失出来抗辩 06/18 14:37
4F:→ hoboks:只能说抗辩所说的过失 是过失不知道手指虎可以拿来伤人的意 06/18 14:38
5F:→ hoboks:思 欠缺不法意识 只能减免罪责 06/18 14:38
6F:推 hoboks:个人觉得这边的过失改成讲不小心比较好 免得让人误认是对 06/18 14:42
7F:→ hoboks:应到构成要件的过失 06/18 14:43
8F:→ hoboks:就像是妈妈以为可以任意惩戒子女 不小心揍他太大力 06/18 14:45
h大这个例子,是禁止错误?依照林山田的看法, 若揍的行为其实「可避免」的话(不是非揍不可),那麽妈妈成立故意犯罪。
9F:→ hoboks:这时候还是该当於277 而非284过失伤害 06/18 14:46
10F:→ hoboks:如果上例通俗作者来解释 说不定也涵摄成过失揍太大力 06/18 14:48
11F:→ hoboks:但是妈妈打小孩本来就是知道会成伤 他的不小心是对於法律 06/18 14:48
12F:→ hoboks:的误认 所以不能把这种不小心涵摄成主观构成要件的过失 06/18 14:49
13F:→ hoboks:因为构成要件并没有说误认法律如何如何的 06/18 14:50
14F:→ greatshiau:包摄错误,最多欠缺不法意识减轻或免除其刑 06/18 16:29
15F:→ greatshiau:如果她连刀械是管制物品都不知道的话那就是禁止错误 06/18 16:30
16F:→ greatshiau:一样是缺乏不法意识,减轻或免除其刑 06/18 16:31
17F:推 JackeyChen:这本法律通俗教材..可以告知书名吗?XD 真想看作者是.. 06/18 16:59
18F:→ ikehunting:你的理解是正确的,没有规定处罚过失,就不能处罚。 06/19 09:22
19F:→ ikehunting:一但认为不该当构成要件,也没有必要讨论不法意识, 06/19 09:23
20F:→ ikehunting:只是一开始对於本件定性为过失就很有问题。 06/19 09:23
为了不落入刑法16的危机,甲女的律师的辩护策略是换个角度,改成来辩护说: 「事实是需要诠释的」,甲女购买「那个东西」时,只「认识」到是一个镶钻、 可戴在手上的金属「另类指环」,甲女不知道此物会「属於」管制的手指虎;因为不像。 因而甲女是对「戴着手指虎」的行为,欠缺认识。 属於构成要件错误中的「对行为本身的错误」,因此依照林山田看法,不成立故意犯罪。 既然「枪..刀械管制条例」不罚「过失携带」,所以无罪。云云..... 检察官则反驳:甲女对戴着这个你要叫它另类指环或手指虎随你便的东西确实有所认识, 只是她以为与法律要管制的规定无法包摄罢了。换言之甲女发生包摄错误。因此依照林山 田的看法,成立故意犯罪。所以该当「枪..刀械管制条例」的携带刀械罪。云云.... 各位认为到底是律师的说法正确还是检察官的说法正确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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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21F:→ Eventis:客观上其同一性,外观,形状,皆与持有人主观想像不同,差异只 06/19 23:47
22F:→ Eventis:在持有人主观上认为其"非手指虎",这是一种法律评价上的错 06/19 23:48
23F:→ Eventis:误,因此还是要回归到一个一般人对法律的平行理解,是否能认 06/20 00:01
24F:→ Eventis:识到个案中的客体,为枪炮弹药管制条例中所禁止的手指虎(或 06/20 00:02
25F:→ Eventis:换一个方式说,与枪炮弹药管制条例附图所绘之手指虎有相似 06/20 00:03
26F:→ Eventis:性),也就是,以类似於禁止错误的方式去检验它. 06/20 00:18
27F:→ Eventis:参林山田,刑通(上),pp.427~,林钰雄,刑总,pp.202~;类似的情 06/20 00:26
28F:→ Eventis:况窃以为甘、谢两位老师的捷径刑总里举例(pp.95)的药事犯 06/20 00:30
29F:→ Eventis:罪的认识,很适合拿来思考其界线与理由. 06/20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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