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smydream4 (關鍵字)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問緩起訴期間
時間Sat Jun 19 20:50:53 2010
請教各位先進,關於緩起訴期間之認定
新法特別規定緩起訴期間不得提起自訴,但其緩起訴期間是何時起算?
是專指緩起訴1~3年的猶豫期間,抑或是緩起訴處分作成之時點即起算?
小妹參考林鈺雄師之刑訴,其見解為法條所指「緩起訴期間」不是專指猶豫期間
而是為緩起訴處分後及至產生禁止再訴效力時點之前的所有期間而言
至此便有一個問題
若要判斷緩起訴期間之自訴是否合法,該如何判斷?
例:某乙向甲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於3/1為緩起訴處分,定一年緩起訴期間,乙於3/6
收受處分之送達,並於3/12聲請再議,再議於5/20遭駁回,乙並未再聲請交付審判,但在
5/10時已向法院提起自訴
若參照林師認為之『緩起訴期間』,3/1作成緩起訴處分時,即不得提起自訴,故該自訴
不合法
若『緩起訴期間』即為緩起訴確定後起算之『猶豫期間』,則該猶豫期間應於5/20再議
駁回後起算,該自訴於5/10提出,即為合法?
又若該自訴不合法,法院該如何處理?
懇請各位先進指教,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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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1.212.168
1F:→ darimgh:各人的見解拉~猶豫期間是給你救濟去推翻緩起訴的時間 但從 06/19 20:56
2F:→ darimgh:但緩起訴做成送達那時候就已經生效了~ 06/19 20:56
3F:→ darimgh:所以生效之後當然自訴不合法 但是你有一段猶豫期間可以去 06/19 20:57
4F:→ darimgh:推翻~不推翻就確定摟~ 06/19 20:58
5F:→ itsmydream4:緩起訴的救濟不是在處分作成時即可開始?救濟駁回才確 06/19 20:58
6F:→ darimgh:有錯勞煩告知M(_ _)M 06/19 20:58
7F:→ itsmydream4:定緩起訴處分嗎? 06/19 20:58
8F:→ itsmydream4:緩起訴確定後,猶豫期間才起算不是? 06/19 20:58
9F:→ itsmydream4:文中的例題,緩起訴確定時點應為5/20,故猶豫期間應5/ 06/19 20:59
10F:→ itsmydream4:20才開始起算吧? 06/19 20:59
11F:→ itsmydream4:緩起訴為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猶豫期間屆滿即有不起訴 06/19 21:01
12F:推 darimgh:恩~''~搞懂原po想問什麼了xddd 06/19 21:01
13F:→ itsmydream4:處分效力,故猶豫期間應指法院給予不起訴處分的猶豫 06/19 21:01
14F:→ Eventis:從文義來看,本篇是對的;但從目的來解釋,會構成法律漏洞;法 06/19 21:23
15F:→ Eventis:院應類推適用253-1III,認無323I但書適用,依334諭知不受理. 06/19 21:24
16F:→ Eventis: ^^^IV,為什麼中標法要規定項不冠數字Orz 06/19 21:25
17F:→ itsmydream4:樓上的意思,是指應於作成緩起訴處分時,即有適用253 06/19 21:35
18F:→ Eventis:我說的是"類推"適用:) 06/19 21:36
19F:→ itsmydream4:IV,故不論處分何時確定,於不起訴效力生效前皆不得 06/19 21:36
20F:→ itsmydream4:提起自訴? 06/19 21:36
21F:→ Eventis:用王兆鵬老師的講法來理解會特容易看出這是個法律漏洞,因 06/19 21:38
22F:→ Eventis:為關於起訴裁量的判斷,是 檢>審>自訴人 ,當檢察官已經做出 06/19 21:38
23F:→ Eventis:緩起訴的處分時,此時應該只剩下256以下的再議及交付審判. 06/19 21:41
24F:推 darimgh:後來看一看~林鈺雄應該是想說 雖然緩起訴期間=立法理由的 06/19 21:50
25F:→ darimgh:猶豫期間 但是這樣會有問題也不合立法意旨 所以林認為應該 06/19 21:52
26F:→ darimgh:擴張至緩起訴做成就不能自訴方為妥當0.0 06/19 21:53
27F:→ itsmydream4:我還是不懂...>< 06/19 22:03
28F:→ Eventis:林師在該部分的說明,是希望單純透過法律解釋達成同一之效 06/19 22:06
29F:→ Eventis:果,但是僅僅透過法律解釋的問題,即在於同一法條之中兩次提 06/19 22:06
30F:→ Eventis:及同一名詞,但期間卻不一致的問題,林師基本上253-1II,IV, 06/19 22:08
31F:→ Eventis:都用擴張解釋的方式,擴張至包括做成處分至處分確定的期間. 06/19 22:09
32F:→ Eventis:亦即這段期間仍有追訴時效停止進行與排除自訴的效果. 06/19 22:10
33F:→ Eventis:結論上是一樣的,推理的目的也是一樣的,只是我上面採取的理 06/19 22:12
34F:→ Eventis:解方式並不想要像林師一樣對同一條法條理面,同樣的用語,做 06/19 22:12
35F:→ Eventis:不同的解釋,所以將之當作法律漏洞,用類推適用的方式處理. 06/19 22:13
36F:→ Eventis:不過熊熊在這一段(刑訴(下),pp.76-77)裡的解說應該很清楚 06/19 22:18
37F:→ Eventis:才對啊,從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開始至緩起訴期間屆滿,都不能 06/19 22:19
38F:→ Eventis:再為自訴. 06/19 22:19
39F:→ itsmydream4:嗯,所以解題的話,應該是從兩個面向去解比較好,還是 06/19 22:24
40F:→ itsmydream4:單就林師的見解去討論比較好呢? 06/19 22:24
41F:→ itsmydream4:我應該是被題目誤導了,一直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前後自訴 06/19 22:25
42F:→ itsmydream4:的合法問題上鑽牛角尖>< 06/19 22:26
43F:→ Eventis:.............目的一樣,結論一樣,解釋的脈絡也一樣,差只差 06/19 22:26
44F:→ Eventis:在法學方法的選用和對"緩起訴期間"要不要做I項同一理解的 06/19 22:27
45F:→ Eventis:差別.如果覺得可以不做相同的理解,那擴張解釋就夠了;如果 06/19 22:27
46F:→ itsmydream4:另外,若該自訴不合法,法院依303I為不受理判決,還有 06/19 22:27
47F:→ itsmydream4:其他救濟嗎? 06/19 22:28
48F:→ Eventis:認為應該要做同樣的理解,就是要填補的法律漏洞Orz 06/19 22:29
49F:→ itsmydream4:痾 抱歉 是334 06/19 22:32
50F:→ Eventis:有啊,找律師算帳.......(遠目)........ 06/19 22:36
51F:→ itsmydream4:痾...我是指,可否再聲請交付審判 06/19 22:38
52F:→ itsmydream4:另外,不受理判決應該依303或是334作成呢? 06/19 22:46
53F:→ Eventis:還沒遲誤期間依258-1看可不可以提,已經遲誤了依68看可不可 06/19 22:59
54F:→ Eventis:以回復原狀;法條挑個案件如台北地方法院99自54請自行參考. 06/19 22:59
55F:→ Eventis:至於可不可以直接由受訴法院作自訴->交付審判的程序轉換, 06/19 23:00
56F:→ Eventis:我不知道XD 06/19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