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192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時間Sat Jun 19 18:41:24 2010
一直對於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很混淆
是不是說財產制分成兩種
一種是法定財產制
一種是約定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成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其中的分別財產制就沒有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那麼共同財產制呢?
下面有個例子想問問大家的意見
甲乙為夫妻 甲於結婚前即繼承父母的價值500萬房子
乙於結婚時 母親贈與100萬元的嫁妝給乙
兩人婚前 甲有200萬元存款 乙有50萬元存款
結婚後 甲外出工作 乙在家相夫教子 10年後甲乙離婚 離婚時
甲總財產價值1500萬元 負債100萬元 乙總財產有450萬
請問 誰可以請求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
以下是我的算法
剩餘財產指的是婚後雙方所累積下來的財產
不包括婚前 且要扣除債務 以及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所以甲的1500萬總財產-200萬(婚前)-100萬(債務)-500萬(繼承的房子價值)=700萬
乙450萬元-50萬(婚前)-100萬(母親贈之嫁妝)=300萬
300與700的BALANCE是500
所以乙可以向甲求取200萬元(500-300)
請問我的解讀有錯誤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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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boks:是不是少算甲繼承500萬房子? 06/19 18:57
謝謝提醒 已更正
※ 編輯: hn192 來自: 118.169.140.207 (06/19 19:12)
2F:→ Eventis:共同財產制在共同財產制那目裡面,1039及1040. 06/19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