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boat007 (貓大俠)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與民法第184넠…
時間Fri Jun 18 19:31:52 2010
※ 引述《dreamboat007 (貓大俠)》之銘言:
: 1.請問刑法309條及310條的使用時機?
: 問:若同一事件,數名加害者時,該如何提告?
: 例:A君的留言板被甲、乙、丙三人於不同時間針對同事件貼文謾罵,但甲、乙、丙三人
: ,是有關係的人,例如:家人、朋友,這該如何提告?是分別對三人提出刑/民事訴訟,
: 還是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同時對三人提告?
我的想法是:如果同時提告甲、乙、丙,三人如果又分屬不同縣市,那地檢署怎麼將案件
轉往管轄法院,而且若三人並未同時觸犯上述兩法條,例如:甲只觸犯第309條,未觸犯
第310條,這樣如何在同一訴訟中審理,因此產生這疑問。
: 2.請問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的使用時機?
: 問:上述事件若可同時提告,求償時該引用民法第184條,還是第185條?
第185條文內有提到"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我的想法是要能夠同時提告,才
有符合"數人",如果分別的話引用184條,那這樣為何要有第185條?所以又回到問題一。
: 3.若上述案件甲、乙、丙有一人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法律動作可以制止其行為?
只能跨海提告嗎?還是先提告,等他入境?
: 4.上述案件除民法第184條及185條外,引用第18條及第195條是否恰當?
這問題是出在"數人",第18條及第195條都沒有"數人"的規定,該如何引用?
: 麻煩高手達人們為小弟解惑,多謝!
: 感謝告知錯字!那字真的差很多!XD
法律好難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7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