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boat007 (猫大侠)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刑法第309条及第310条与民法第184넠…
时间Fri Jun 18 19:31:52 2010
※ 引述《dreamboat007 (猫大侠)》之铭言:
: 1.请问刑法309条及310条的使用时机?
: 问:若同一事件,数名加害者时,该如何提告?
: 例:A君的留言板被甲、乙、丙三人於不同时间针对同事件贴文谩骂,但甲、乙、丙三人
: ,是有关系的人,例如:家人、朋友,这该如何提告?是分别对三人提出刑/民事诉讼,
: 还是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同时对三人提告?
我的想法是:如果同时提告甲、乙、丙,三人如果又分属不同县市,那地检署怎麽将案件
转往管辖法院,而且若三人并未同时触犯上述两法条,例如:甲只触犯第309条,未触犯
第310条,这样如何在同一诉讼中审理,因此产生这疑问。
: 2.请问民法第184条及第185条的使用时机?
: 问:上述事件若可同时提告,求偿时该引用民法第184条,还是第185条?
第185条文内有提到"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力者",我的想法是要能够同时提告,才
有符合"数人",如果分别的话引用184条,那这样为何要有第185条?所以又回到问题一。
: 3.若上述案件甲、乙、丙有一人不在中华民国境内,是否有法律动作可以制止其行为?
只能跨海提告吗?还是先提告,等他入境?
: 4.上述案件除民法第184条及185条外,引用第18条及第195条是否恰当?
这问题是出在"数人",第18条及第195条都没有"数人"的规定,该如何引用?
: 麻烦高手达人们为小弟解惑,多谢!
: 感谢告知错字!那字真的差很多!XD
法律好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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