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槍..管制條例的攜帶,處罰過失犯嗎?
時間Fri Jun 18 14:18:45 2010
最近在看一些法律通俗教材..
看到有個例題,甲女因不知所購之鑲鑽的手指虎,仍算是系爭法律所定的管制類刀械。
戴著當裝飾品走進機場,結果被航警巡邏時發現而送辦。
作者說某甲的主觀上應該屬於過失,並不具有故意。故檢察官或許會考慮緩起訴云云。
姑且假設某甲主觀確如作者所言。這先不爭執。
我只是聯想到,刑法規定過失犯的處罰以有明文為限。槍..管制條例之中,eg.第15條
構成要件「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
法條中沒有明文規定過失犯,是否「援用」刑法?我猜應該是吧?所以不該當此罪?..
謝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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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6/18 14:25)
1F:推 hoboks:要看你故意過失涵蓋的客觀範圍有多廣 06/18 14:36
2F:→ hoboks:一般而言 要過失攜帶刀械 必須要人家偷偷把刀械放你背包 06/18 14:36
3F:→ hoboks:那種情況吧 自己都知道有帶了 還拿過失出來抗辯 06/18 14:37
4F:→ hoboks:只能說抗辯所說的過失 是過失不知道手指虎可以拿來傷人的意 06/18 14:38
謝謝h大。其實那位通俗著作的作者學經歷,似乎不是法學名家。所以我才有所疑問。
我自己的看法是,就法律本身而言,若「事實」部分被判斷屬於過失,則依照刑法法理:
完全無罪;跟什麼「緩起訴」根本不相干。這一點想請問一下h大的看法。
此外,該作者似乎在「涵攝」事實--法條之間,犯了謬誤,把「不屬於過失『攜帶』」的
部分套到過失上面,誠如h大所分析的。因而導致該作者一連串錯誤解題的結果?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6/18 14:43)
5F:→ hoboks:思 欠缺不法意識 只能減免罪責 06/18 14:38
6F:推 hoboks:個人覺得這邊的過失改成講不小心比較好 免得讓人誤認是對 06/18 14:42
7F:→ hoboks:應到構成要件的過失 06/18 14:43
8F:→ hoboks:就像是媽媽以為可以任意懲戒子女 不小心揍他太大力 06/18 14:45
9F:→ hoboks:這時候還是該當於277 而非284過失傷害 06/18 14:46
10F:→ hoboks:如果上例通俗作者來解釋 說不定也涵攝成過失揍太大力 06/18 14:48
11F:→ hoboks:但是媽媽打小孩本來就是知道會成傷 他的不小心是對於法律 06/18 14:48
12F:→ hoboks:的誤認 所以不能把這種不小心涵攝成主觀構成要件的過失 06/18 14:49
13F:→ hoboks:因為構成要件並沒有說誤認法律如何如何的 06/18 14:50
14F:→ greatshiau:包攝錯誤,最多欠缺不法意識減輕或免除其刑 06/18 16:29
15F:→ greatshiau:如果她連刀械是管制物品都不知道的話那就是禁止錯誤 06/18 16:30
16F:→ greatshiau:一樣是缺乏不法意識,減輕或免除其刑 06/18 16:31
17F:推 JackeyChen:這本法律通俗教材..可以告知書名嗎?XD 真想看作者是.. 06/18 16:59
18F:→ ikehunting:你的理解是正確的,沒有規定處罰過失,就不能處罰。 06/19 09:22
19F:→ ikehunting:一但認為不該當構成要件,也沒有必要討論不法意識, 06/19 09:23
20F:→ ikehunting:只是一開始對於本件定性為過失就很有問題。 06/19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