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枪..管制条例的携带,处罚过失犯吗?
时间Fri Jun 18 14:18:45 2010
最近在看一些法律通俗教材..
看到有个例题,甲女因不知所购之镶钻的手指虎,仍算是系争法律所定的管制类刀械。
戴着当装饰品走进机场,结果被航警巡逻时发现而送办。
作者说某甲的主观上应该属於过失,并不具有故意。故检察官或许会考虑缓起诉云云。
姑且假设某甲主观确如作者所言。这先不争执。
我只是联想到,刑法规定过失犯的处罚以有明文为限。枪..管制条例之中,eg.第15条
构成要件「未经许可携带刀械....,处..有期徒刑...」。
法条中没有明文规定过失犯,是否「援用」刑法?我猜应该是吧?所以不该当此罪?..
谢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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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6/18 14:25)
1F:推 hoboks:要看你故意过失涵盖的客观范围有多广 06/18 14:36
2F:→ hoboks:一般而言 要过失携带刀械 必须要人家偷偷把刀械放你背包 06/18 14:36
3F:→ hoboks:那种情况吧 自己都知道有带了 还拿过失出来抗辩 06/18 14:37
4F:→ hoboks:只能说抗辩所说的过失 是过失不知道手指虎可以拿来伤人的意 06/18 14:38
谢谢h大。其实那位通俗着作的作者学经历,似乎不是法学名家。所以我才有所疑问。
我自己的看法是,就法律本身而言,若「事实」部分被判断属於过失,则依照刑法法理:
完全无罪;跟什麽「缓起诉」根本不相干。这一点想请问一下h大的看法。
此外,该作者似乎在「涵摄」事实--法条之间,犯了谬误,把「不属於过失『携带』」的
部分套到过失上面,诚如h大所分析的。因而导致该作者一连串错误解题的结果?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6/18 14:43)
5F:→ hoboks:思 欠缺不法意识 只能减免罪责 06/18 14:38
6F:推 hoboks:个人觉得这边的过失改成讲不小心比较好 免得让人误认是对 06/18 14:42
7F:→ hoboks:应到构成要件的过失 06/18 14:43
8F:→ hoboks:就像是妈妈以为可以任意惩戒子女 不小心揍他太大力 06/18 14:45
9F:→ hoboks:这时候还是该当於277 而非284过失伤害 06/18 14:46
10F:→ hoboks:如果上例通俗作者来解释 说不定也涵摄成过失揍太大力 06/18 14:48
11F:→ hoboks:但是妈妈打小孩本来就是知道会成伤 他的不小心是对於法律 06/18 14:48
12F:→ hoboks:的误认 所以不能把这种不小心涵摄成主观构成要件的过失 06/18 14:49
13F:→ hoboks:因为构成要件并没有说误认法律如何如何的 06/18 14:50
14F:→ greatshiau:包摄错误,最多欠缺不法意识减轻或免除其刑 06/18 16:29
15F:→ greatshiau:如果她连刀械是管制物品都不知道的话那就是禁止错误 06/18 16:30
16F:→ greatshiau:一样是缺乏不法意识,减轻或免除其刑 06/18 16:31
17F:推 JackeyChen:这本法律通俗教材..可以告知书名吗?XD 真想看作者是.. 06/18 16:59
18F:→ ikehunting:你的理解是正确的,没有规定处罚过失,就不能处罚。 06/19 09:22
19F:→ ikehunting:一但认为不该当构成要件,也没有必要讨论不法意识, 06/19 09:23
20F:→ ikehunting:只是一开始对於本件定性为过失就很有问题。 06/19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