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807-1意思上的疑惑
時間Fri Jun 18 13:24:14 2010
系爭法條是規範撿到500元以下的遺失物。
條文第1項只說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若符合803條第1項但書(相關公共場所->管理機關)也可從之。
意思是否就是,不必通知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
因為803本文有說拾得人(或)交到警察或自治機關。
但807-1的「500元以下」卻省略這些機關。是有意省略嗎?
加上807-1第2項第2款說「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拾得人可取得其所有權。
那麼有一個情況,在「路邊」撿到「不知遺失者是誰」的500元。
因為拾得的地點不是特定公共場所,所以不交給其管理機關;
但又沒有明文賦予拾得人交到警察局的義務。那就發生一個問題:
這樣不是如同默認拾得人「將此500元放在身邊等一個月過去即可」的流弊嗎?
807-1雖說要從速通知遺失人;問題是若撿到500元時路邊沒有其他人,拾得人可以抗辯說
他不知道遺失人是誰以致於無法通知。而807-1又不像803規定說要送到警察局....
所以民807-1到底意思為何?懇請網友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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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1F:→ Eventis:立法理由有. 06/18 13:58
2F:→ dormg:請問樓上大大 哪裡可以查得到立法理由呢 謝謝說明~ 06/18 13:59
3F:→ Eventis:法務部->法治視窗->法律資源->民法->財產法->通則及所有權 06/18 14:04
4F:→ Eventis:->條文對照表. 06/18 14:04
5F:推 hcya:807-1似乎就像你說的那樣沒錯。也就是說,基於成本效益的考量 06/19 18:00
6F:→ hcya:,於撿到此種無法辨識持有者為何的小錢時,乾脆就給拾得人。 06/19 18:02
7F:→ Eventis:遺失物拾得本質上是一種特殊型態的無因管理,管理人之通知 06/19 18:05
8F:→ Eventis:義務雖受到限縮,但不代表其它義務仍不存在,如藏一個月後再 06/19 18:05
9F:→ Eventis:依807-1II取得所有權,難謂非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 06/19 18:09
10F:→ Eventis:本人應依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管理人請求損害 06/19 18:09
11F:→ Eventis:賠償. 06/19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