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807-1意思上的疑惑
时间Fri Jun 18 13:24:14 2010
系争法条是规范捡到500元以下的遗失物。
条文第1项只说应从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
若符合803条第1项但书(相关公共场所->管理机关)也可从之。
意思是否就是,不必通知警察机关或自治机关?
因为803本文有说拾得人(或)交到警察或自治机关。
但807-1的「500元以下」却省略这些机关。是有意省略吗?
加上807-1第2项第2款说「不能依前项规定办理,自拾得日起逾一个月」,
拾得人可取得其所有权。
那麽有一个情况,在「路边」捡到「不知遗失者是谁」的500元。
因为拾得的地点不是特定公共场所,所以不交给其管理机关;
但又没有明文赋予拾得人交到警察局的义务。那就发生一个问题:
这样不是如同默认拾得人「将此500元放在身边等一个月过去即可」的流弊吗?
807-1虽说要从速通知遗失人;问题是若捡到500元时路边没有其他人,拾得人可以抗辩说
他不知道遗失人是谁以致於无法通知。而807-1又不像803规定说要送到警察局....
所以民807-1到底意思为何?恳请网友帮我解惑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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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1F:→ Eventis:立法理由有. 06/18 13:58
2F:→ dormg:请问楼上大大 哪里可以查得到立法理由呢 谢谢说明~ 06/18 13:59
3F:→ Eventis:法务部->法治视窗->法律资源->民法->财产法->通则及所有权 06/18 14:04
4F:→ Eventis:->条文对照表. 06/18 14:04
5F:推 hcya:807-1似乎就像你说的那样没错。也就是说,基於成本效益的考量 06/19 18:00
6F:→ hcya:,於捡到此种无法辨识持有者为何的小钱时,乾脆就给拾得人。 06/19 18:02
7F:→ Eventis:遗失物拾得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型态的无因管理,管理人之通知 06/19 18:05
8F:→ Eventis:义务虽受到限缩,但不代表其它义务仍不存在,如藏一个月後再 06/19 18:05
9F:→ Eventis:依807-1II取得所有权,难谓非违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 06/19 18:09
10F:→ Eventis:本人应依债务不履行(不完全给付)之规定,向管理人请求损害 06/19 18:09
11F:→ Eventis:赔偿. 06/19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