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老闆用委任型態聘請員工,是聰明做法?
時間Fri Jun 18 00:15:47 2010
在債編裡面,概念上,雇傭與委任是不同型態。
不過在實際生活的「找工作」上,雖然一般求職者的想法,換成法律概念是要被雇傭。
但正因為委任的概念也可以吸收「工作」的內涵;
大家想像一下街上那些上班族們每天進公司做的事.....
使得比較聰明的老闆,把一些以往觀念上認為用雇傭型態來互動的勞資關係,
用委任的概念來「委請某人每天處理某些例行性、不太需要專門技能的工作」。
不再付「薪水」,而是付「委任費」。
一旦不是雇傭與付「薪水」,就可以名正言順採「責任制」。當然也不需付「加班費」。
雇傭、委任各有相應的權利義務。
但好像沒辦法禁止「聰明」的老闆紛紛用委任來讓求職者為其工作。
一旦所簽的工作契約內涵是「委任」;那麼求職者沒辦法適用雇傭的相關保障。
那麼,委任求職者為老闆工作,是否真的對老闆而言,是聰明的做法呢?有什麼缺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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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6/18 00:19)
1F:推 hoboks:一般都是經理以上 高階主管才會用到委任吧 06/18 08:35
2F:→ hoboks:委任才拿的裁量權 相反的僱傭就必須在人家的監督下做事 06/18 08:36
3F:→ dormg:我看債各的教科書,委任處理非法律行為的事務也可;所以老闆聘 06/18 10:00
4F:→ dormg:員工<-委任其處理事務,採責任制可規避加班費;不在乎監不監督 06/18 10:01
5F:→ Eventis:是不是勞工要實質認定,不因契約名稱叫委任、承攬、仲介、 06/18 11:14
6F:→ Eventis:...........一隻豬不會因為貼了一張虎的名牌就可以變身的. 06/18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