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xr (我要跟蚊子單挑!!!)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蓄意傳播愛滋病的刑責
時間Thu Jun 17 19:00:22 2010
蓄意傳播愛滋病者可能觸犯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刑法的重傷罪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請問這種情形是純正競合 還是不純正競合 如果是不純正競合 那是哪一種關係呢
(特別?吸收?補充?)
又如果是以強制性交行為 是該論以加重結果犯或結合犯呢?
抱歉 問題有點多 懇請專業的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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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4.250.169
1F:推 awanderer:個人認為是不純正競合的特別關係 致重傷有很多種方式 06/17 22:25
2F:→ awanderer:刑法之致重傷是概括規定 以傳染愛滋的方式是特別規定 06/17 22:27
3F:→ awanderer:若以強制性交為之 因行為人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使人重傷 06/17 22:31
4F:→ awanderer:是故意加故意 適用結合犯之規定 06/17 22:32
5F:→ Eventis:請參考王皇玉老師,"德國法上關於愛滋病傳染問題之刑法評價 06/17 22:47
6F:→ Eventis:",月旦法學雜誌,no.73,2001/6,pp.172-181;包括本文的介紹 06/17 22:49
7F:→ Eventis:及文末的簡評.竊以為,究竟要不要放到重傷可能還要考慮,特 06/17 22:50
8F:→ Eventis:別是加上282一起考慮的情況下,這個簡直是在告訴行為人,在 06/17 22:51
9F:→ Eventis:外面亂搞,就不要去驗愛滋,不驗就是永遠不會"明知";不然一 06/17 22:52
10F:→ Eventis:旦知道,管你有沒有隱瞞,(嗶)進去就是該死.........Orz 06/17 22:52
11F:→ Eventis:就戴套子也是有不保險的可能,難謂無容認之意....@@a 06/17 22:54
12F:→ Eventis: ^算 又,王皇玉老師那篇文末簡評的部份是對我國法. 06/17 22:56
13F:→ Eventis:比較會讓人感到猶豫的設計應該是因為意外(被愛滋客的針頭 06/17 22:59
14F:→ Eventis:戳中)而得病的老公,與恩愛的老婆,隱瞞而被求歡,或同意而" 06/17 23:00
15F:→ Eventis:我陪你...."...(蒙太奇蒙太奇~~~)...這種案子去入罪它,會 06/17 23:02
16F:→ Eventis:不會讓人感覺"怪怪的~"? 06/17 23:02
17F:推 Erosin:這題目讓我想到285傳染痲瘋花柳病與271傷害罪間的關係 06/18 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