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xr (我要跟蚊子单挑!!!)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蓄意传播爱滋病的刑责
时间Thu Jun 17 19:00:22 2010
蓄意传播爱滋病者可能触犯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第21条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於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刑法的重伤罪
第 278 条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问这种情形是纯正竞合 还是不纯正竞合 如果是不纯正竞合 那是哪一种关系呢
(特别?吸收?补充?)
又如果是以强制性交行为 是该论以加重结果犯或结合犯呢?
抱歉 问题有点多 恳请专业的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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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4.250.169
1F:推 awanderer:个人认为是不纯正竞合的特别关系 致重伤有很多种方式 06/17 22:25
2F:→ awanderer:刑法之致重伤是概括规定 以传染爱滋的方式是特别规定 06/17 22:27
3F:→ awanderer:若以强制性交为之 因行为人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使人重伤 06/17 22:31
4F:→ awanderer:是故意加故意 适用结合犯之规定 06/17 22:32
5F:→ Eventis:请参考王皇玉老师,"德国法上关於爱滋病传染问题之刑法评价 06/17 22:47
6F:→ Eventis:",月旦法学杂志,no.73,2001/6,pp.172-181;包括本文的介绍 06/17 22:49
7F:→ Eventis:及文末的简评.窃以为,究竟要不要放到重伤可能还要考虑,特 06/17 22:50
8F:→ Eventis:别是加上282一起考虑的情况下,这个简直是在告诉行为人,在 06/17 22:51
9F:→ Eventis:外面乱搞,就不要去验爱滋,不验就是永远不会"明知";不然一 06/17 22:52
10F:→ Eventis:旦知道,管你有没有隐瞒,(哔)进去就是该死.........Orz 06/17 22:52
11F:→ Eventis:就戴套子也是有不保险的可能,难谓无容认之意....@@a 06/17 22:54
12F:→ Eventis: ^算 又,王皇玉老师那篇文末简评的部份是对我国法. 06/17 22:56
13F:→ Eventis:比较会让人感到犹豫的设计应该是因为意外(被爱滋客的针头 06/17 22:59
14F:→ Eventis:戳中)而得病的老公,与恩爱的老婆,隐瞒而被求欢,或同意而" 06/17 23:00
15F:→ Eventis:我陪你...."...(蒙太奇蒙太奇~~~)...这种案子去入罪它,会 06/17 23:02
16F:→ Eventis:不会让人感觉"怪怪的~"? 06/17 23:02
17F:推 Erosin:这题目让我想到285传染麻疯花柳病与271伤害罪间的关系 06/18 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