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192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行政法上的救濟實例
時間Thu Jun 17 09:24:35 2010
※ 引述《hn192 ()》之銘言:
: 某甲經營一家工廠
: 欲將生產過程所產生的廢水排放至地面水體
: 於99/03/01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
: 假若有兩種可能
: 1.主管迄今仍在審查中 未作成決定
: 2.主管機關於99年06/01駁回甲的申請
: 假設我們站在甲的立場
: 那麼該如何救濟
: 謝謝
是這樣的
我先把我認為該提起救濟的方法提出來
請大家幫我看看有沒有錯誤
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請求授予利益之處分
在第一種情況中
主管機關遲遲不為決定
是怠為處分
所以甲可以因此提起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訴訟
但是訴願為此訴訟的前置程序
所以
必須等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提起訴願後
主管機關逾越法定期間而不為決定(3個月+2個月的一次延長)
又或者甲對於訴願決定不服
才可以提出給付義務訴訟
請問這樣對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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