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192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行政法上的救济实例
时间Thu Jun 17 09:24:35 2010
※ 引述《hn192 ()》之铭言:
: 某甲经营一家工厂
: 欲将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废水排放至地面水体
: 於99/03/01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 向主管机关申请排放许可
: 假若有两种可能
: 1.主管迄今仍在审查中 未作成决定
: 2.主管机关於99年06/01驳回甲的申请
: 假设我们站在甲的立场
: 那麽该如何救济
: 谢谢
是这样的
我先把我认为该提起救济的方法提出来
请大家帮我看看有没有错误
甲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请求授予利益之处分
在第一种情况中
主管机关迟迟不为决定
是怠为处分
所以甲可以因此提起应作为而不作为之诉讼
但是诉愿为此诉讼的前置程序
所以
必须等向主管机关之上级提起诉愿後
主管机关逾越法定期间而不为决定(3个月+2个月的一次延长)
又或者甲对於诉愿决定不服
才可以提出给付义务诉讼
请问这样对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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