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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與他人有一起傷害糾紛 簽了和解書並賠償醫藥費之後 對方仍不罷休 懇請法律前輩指點 謝謝: 本人(簡稱A)與Z起先有些財產糾紛, 相約在某餐廳談判, 在A自認已做出最大讓步後,Z提出A不能接受的條件, 當時Z的態度很強硬,沒有轉圜的空間, 於是A表明不想再談,轉身就走, 隨即Z追上來,緊抓著A的衣領不放,堅持把事情談完, A表明不願再做讓步,不能接受Z的條件,並警告Z放開手, 但Z仍緊緊抓著A不放, 在持續數分鐘的拉扯之中,A以拳頭,將Z抓在A身上的手擊開, 隨即Z又以手抓緊A的衣服, 這個動作反覆數分鐘, 最後,A只好妥協,答應Z所提的條件,在以手機簡訊充當字據後,雙方離開現場。 當時以及10天之內,Z皆未表明其手臂受傷,也沒有驗傷單。 後來Z並未依約定,在時限內履行其義務, A認為Z違約,表明不願意再與Z商談,且放棄A的物品所有權(A的物品在Z手上) 但也不退還區區200元的押金予Z (A的物品價值遠大於200元) 未料,Z後來跑去找學校教官介入,請教官"好好管教A,並詢問找頻果日報的可行性" 此時Z在教官室強調的點在於"A將Z的手臂打到有點脫臼"   "Z強調她不是為了錢,而是讓A這種有暴力傾向的危險人物在校園中出現,    會造成公共危險。" 後來教官找A與Z當面談判,雙方各說各話, A為了早點把事情解決,賠了Z醫藥費,並在校警與教官面前, A忍氣吞聲向Z道歉,雙方並簽了和解書,所有Z的權利,A皆清償完畢, 上面並註明在事情結束後,不得再騷擾對方。 A此時以為事情已經結束,雙方好聚好散。 數天後,Z傳訊給A,表示當時都是誤會,很可惜因此少了朋友。 又數天後,Z傳訊祝A生日快樂(A回訊說,請別再來騷擾即可。) 在這當中,Z又屢次跑去找A的朋友,希望能幫忙調解。      Z說"身為基督徒,想把誤會講清楚" A警告Z別違背和解書中的約定,不斷來騷擾。 此時Z又引出刑法傷害罪的定義,不斷強調A已經觸犯刑法傷害構成要件。 請問A該怎麼處理? A可否主張當時是正當防衛?但如何舉證? 這件事已經兩個月了,對於Z的糾纏不清,以及動則以法律威脅,實在很困擾,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1F:推 foolishboy:當初不是有簽了和解書?只要有寫清楚對方就不能夠告妳 06/16 14:44
2F:→ foolishboy:了。而且即使沒有和解書,也有當時在場的教官等人可充 06/16 14:45
3F:→ foolishboy:當公證人,因此不需擔心對方的威脅。 06/16 14:46
4F:→ cheerking:我想請問: 1.在Z緊抓A的情況下 A所做的妥協決定是否算 06/16 14:49
5F:→ cheerking:違反自由意志? 06/16 14:49
6F:→ cheerking:2. 若沒有那張和解書 A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06/16 14:49
7F:→ foolishboy:這須端視對方意圖為何:1.如果對方意在威脅,則自然違 06/16 14:50
8F:→ foolishboy:反當事人之自由意志。 06/16 14:51
9F:→ cheerking:3. Z緊抓著A 不讓A離開 是否有構成強制罪的要件? 06/16 14:51
10F:→ foolishboy:2.若是當下出於急迫,則自然無使對方違反自由意志 06/16 14:52
11F:→ cheerking:4.現在對方勾勾纏 違反和解書的約定 要怎麼辦... 06/16 14:52
12F:→ cheerking:先謝謝foolishboy已經回答的部分 Q_Q 06/16 14:53
13F:推 foolishboy:Z當下其實並無對A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而A卻用拳頭把Z 06/16 14:56
14F:→ foolishboy:的手擊開,這似無法構成正當防衛之說... 06/16 14:56
15F:→ foolishboy:但就像我先前所說的,和解書既然已經簽了,則自然能夠 06/16 14:57
16F:→ foolishboy:阻卻違法,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對方既然當初同 06/16 14:57
17F:→ foolishboy:意簽下和解書,就代表他已經放棄上訴的權利,自然沒有 06/16 14:58
18F:→ foolishboy:了上訴的權利了... 06/16 14:58
19F:→ cheerking:那麼,Z對於A剝奪行動自由的部分,是否只能"事後"主張 06/16 14:59
20F:→ cheerking:還是說 雙方分別成立傷害與強制呢? 06/16 15:02
21F:推 foolishboy:個人認為Z可能成立強制,A可能成立傷害 06/16 15:04
22F:→ greatshiau:我記得和解書對刑事沒有拘束力,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06/16 15:05
嗯,和解書上只寫說"日後不得再對他造提起民事賠償", 卻未對刑事部分做說明。 不知道對刑法"告訴乃論"部分的效力如何 ※ 編輯: cheerking 來自: 140.112.25.184 (06/16 15:24)
23F:推 hoboks:抓著A A將手打掉 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06/16 15:37
24F:→ hoboks:只要打的程度不要太嚴重 A是無罪的 06/16 15:37
25F:推 foolishboy:恩關於和解書效力的部份,的確對刑法沒有拘束力,但法 06/16 15:46
26F:→ foolishboy:官還是可以參考的 06/16 15:47
27F:→ iv80804:和解書記得註明"刑事&民事"啊!!! 新聞一直播一直播!!! 06/16 16:35
28F:→ Eventis:就算有註明刑事,告訴權也不是可以自行處分的權利,告訴也不 06/16 18:40
29F:→ Eventis:會不合法.而法官自行斟酌的部分,有和解事實就夠用了,上面 06/16 18:40
30F:→ Eventis:有沒有註明刑事也不會是考量的關鍵啊Orz 06/16 18:41
31F:→ hoboks:最保險的方法 就是簽兩份文件 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狀 06/16 18:43
32F:→ hoboks:撤回後對方就沒得告 06/16 18:43
33F:→ depravity:最保險的方法應該是讓調解委員會打這張和解就有效了XD 06/16 20:35
34F:→ depravity:公版就有類似放棄民刑事部分字眼不會忘了的 06/16 20:36
35F:推 awanderer:其實在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的 沒註明也會發生阻卻告訴的 06/16 22:08
36F:→ awanderer:效力 06/16 22:08
37F:→ wkz:調解書還是要送法院核定會才會產生不得起訴、告訴、自訴效力。 06/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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