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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与他人有一起伤害纠纷 签了和解书并赔偿医药费之後 对方仍不罢休 恳请法律前辈指点 谢谢: 本人(简称A)与Z起先有些财产纠纷, 相约在某餐厅谈判, 在A自认已做出最大让步後,Z提出A不能接受的条件, 当时Z的态度很强硬,没有转圜的空间, 於是A表明不想再谈,转身就走, 随即Z追上来,紧抓着A的衣领不放,坚持把事情谈完, A表明不愿再做让步,不能接受Z的条件,并警告Z放开手, 但Z仍紧紧抓着A不放, 在持续数分钟的拉扯之中,A以拳头,将Z抓在A身上的手击开, 随即Z又以手抓紧A的衣服, 这个动作反覆数分钟, 最後,A只好妥协,答应Z所提的条件,在以手机简讯充当字据後,双方离开现场。 当时以及10天之内,Z皆未表明其手臂受伤,也没有验伤单。 後来Z并未依约定,在时限内履行其义务, A认为Z违约,表明不愿意再与Z商谈,且放弃A的物品所有权(A的物品在Z手上) 但也不退还区区200元的押金予Z (A的物品价值远大於200元) 未料,Z後来跑去找学校教官介入,请教官"好好管教A,并询问找频果日报的可行性" 此时Z在教官室强调的点在於"A将Z的手臂打到有点脱臼"   "Z强调她不是为了钱,而是让A这种有暴力倾向的危险人物在校园中出现,    会造成公共危险。" 後来教官找A与Z当面谈判,双方各说各话, A为了早点把事情解决,赔了Z医药费,并在校警与教官面前, A忍气吞声向Z道歉,双方并签了和解书,所有Z的权利,A皆清偿完毕, 上面并注明在事情结束後,不得再骚扰对方。 A此时以为事情已经结束,双方好聚好散。 数天後,Z传讯给A,表示当时都是误会,很可惜因此少了朋友。 又数天後,Z传讯祝A生日快乐(A回讯说,请别再来骚扰即可。) 在这当中,Z又屡次跑去找A的朋友,希望能帮忙调解。      Z说"身为基督徒,想把误会讲清楚" A警告Z别违背和解书中的约定,不断来骚扰。 此时Z又引出刑法伤害罪的定义,不断强调A已经触犯刑法伤害构成要件。 请问A该怎麽处理? A可否主张当时是正当防卫?但如何举证? 这件事已经两个月了,对於Z的纠缠不清,以及动则以法律威胁,实在很困扰,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1F:推 foolishboy:当初不是有签了和解书?只要有写清楚对方就不能够告你 06/16 14:44
2F:→ foolishboy:了。而且即使没有和解书,也有当时在场的教官等人可充 06/16 14:45
3F:→ foolishboy:当公证人,因此不需担心对方的威胁。 06/16 14:46
4F:→ cheerking:我想请问: 1.在Z紧抓A的情况下 A所做的妥协决定是否算 06/16 14:49
5F:→ cheerking:违反自由意志? 06/16 14:49
6F:→ cheerking:2. 若没有那张和解书 A是否可主张正当防卫? 06/16 14:49
7F:→ foolishboy:这须端视对方意图为何:1.如果对方意在威胁,则自然违 06/16 14:50
8F:→ foolishboy:反当事人之自由意志。 06/16 14:51
9F:→ cheerking:3. Z紧抓着A 不让A离开 是否有构成强制罪的要件? 06/16 14:51
10F:→ foolishboy:2.若是当下出於急迫,则自然无使对方违反自由意志 06/16 14:52
11F:→ cheerking:4.现在对方勾勾缠 违反和解书的约定 要怎麽办... 06/16 14:52
12F:→ cheerking:先谢谢foolishboy已经回答的部分 Q_Q 06/16 14:53
13F:推 foolishboy:Z当下其实并无对A之生命身体构成威胁,而A却用拳头把Z 06/16 14:56
14F:→ foolishboy:的手击开,这似无法构成正当防卫之说... 06/16 14:56
15F:→ foolishboy:但就像我先前所说的,和解书既然已经签了,则自然能够 06/16 14:57
16F:→ foolishboy:阻却违法,因为伤害罪是告诉乃论之罪,对方既然当初同 06/16 14:57
17F:→ foolishboy:意签下和解书,就代表他已经放弃上诉的权利,自然没有 06/16 14:58
18F:→ foolishboy:了上诉的权利了... 06/16 14:58
19F:→ cheerking:那麽,Z对於A剥夺行动自由的部分,是否只能"事後"主张 06/16 14:59
20F:→ cheerking:还是说 双方分别成立伤害与强制呢? 06/16 15:02
21F:推 foolishboy:个人认为Z可能成立强制,A可能成立伤害 06/16 15:04
22F:→ greatshiau:我记得和解书对刑事没有拘束力,不知道有没有记错... 06/16 15:05
嗯,和解书上只写说"日後不得再对他造提起民事赔偿", 却未对刑事部分做说明。 不知道对刑法"告诉乃论"部分的效力如何 ※ 编辑: cheerking 来自: 140.112.25.184 (06/16 15:24)
23F:推 hoboks:抓着A A将手打掉 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06/16 15:37
24F:→ hoboks:只要打的程度不要太严重 A是无罪的 06/16 15:37
25F:推 foolishboy:恩关於和解书效力的部份,的确对刑法没有拘束力,但法 06/16 15:46
26F:→ foolishboy:官还是可以参考的 06/16 15:47
27F:→ iv80804:和解书记得注明"刑事&民事"啊!!! 新闻一直播一直播!!! 06/16 16:35
28F:→ Eventis:就算有注明刑事,告诉权也不是可以自行处分的权利,告诉也不 06/16 18:40
29F:→ Eventis:会不合法.而法官自行斟酌的部分,有和解事实就够用了,上面 06/16 18:40
30F:→ Eventis:有没有注明刑事也不会是考量的关键啊Orz 06/16 18:41
31F:→ hoboks:最保险的方法 就是签两份文件 告诉状与撤回告诉状 06/16 18:43
32F:→ hoboks:撤回後对方就没得告 06/16 18:43
33F:→ depravity:最保险的方法应该是让调解委员会打这张和解就有效了XD 06/16 20:35
34F:→ depravity:公版就有类似放弃民刑事部分字眼不会忘了的 06/16 20:36
35F:推 awanderer:其实在乡镇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没注明也会发生阻却告诉的 06/16 22:08
36F:→ awanderer:效力 06/16 22:08
37F:→ wkz:调解书还是要送法院核定会才会产生不得起诉、告诉、自诉效力。 06/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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