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osin (Erosin)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可能會被提告,這情況應該算什麼罪名?
時間Wed Jun 16 01:20:51 2010
: ※ 引述《isbislu (菸蟲)》之銘言:
: : ┌──────────────┐
: : │ 不再讓你講(獎) │
: : │ │
: : │ 致XXX同學於XXX大學 │
: : │ XXXX學系,在這大學四 │
: : │ 年來,以喋喋不休、魔音傳 │
: : │ 腦的功力聞名,XX系全體 │
: : │ 師生皆深受其害。經全體X │
: : │ X系學生證實 │
: : │ │
: : │ 特頒此狀以茲證明 │
: : │ │
: : └──────────────┘
獎狀留下,以上恕刪
其實不管是扯民事18、195,還是刑事309、310
最主要還是涉及事實認定的問題
管你是侵權行為中「不法侵害」的法益權衡,還是「侮辱」的定義,抑或公益私德之認定
殊不知「自由心證」多威風,到頭來還是審判長怎麼說怎麼算
舉公然侮辱來說,稱侮辱者,係指輕蔑、貶抑他人名譽而侵害其「感情名譽」是謂
依「一般通念」,或是所謂「通說」,都會趨向於比較限縮的解釋
諸如三字經、畜牲禽獸、垃圾人渣腦殘或是以形象不佳之人比喻等等諸如此類
但是,讓我們聽聽南投地院法官怎麼說
99,審投刑簡,135 節錄
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之「公然」一詞之意義,指以不
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查被告為
上開言論之處所,係該國中司令台前,為特定多數人得已共
聞共見之公眾場所,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又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所稱之「侮辱」,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
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又侮辱之判斷,
不以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而需考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
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並考量行為人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
狀,如行為人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等綜合判斷。
查被
告為一智識健全之成年男子,且為告訴人就讀之國中教師兼
訓導組長,其以上開言語,帶有評價告訴人於應到達的時間
超過了既定的時限次數居於王位、並藉故指稱告訴人可因「
遲到」達到世界的最高紀錄,而有貶低他人價值之意涵,均
屬對他人輕蔑表示之言論,非僅是單純希望告訴人準時到校
及係向告訴人宣導守時之目的至為灼然。是以,其上揭用詞
已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覺得難堪或不快,依上開見
解,被告上開言語當屬侮辱他人之言論,被告確有公然侮辱
之犯意及犯行甚明。
雖然只是地院判決,但師指稱學生「遲到大王」、「破金氏世界紀錄」可構成本罪
此精闢見解頗值吾人深思阿(茶)
結論:快上FB或MSN揪團道歉吧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234.199
※ 編輯: Erosin 來自: 218.172.234.199 (06/16 01:22)
1F:→ awanderer:我還蠻支持這個法官的看法的 要作案例教育可以 06/16 09:29
2F:→ awanderer:可是為什麼要用如此揶揄的口吻 況且是在全校面前公開 06/16 09:30
3F:→ awanderer:很明顯在教育的本質之外 已經有使其難堪之虞 06/16 09:30
4F:推 foolishboy:樓上認真的嗎= = 這明顯是很離譜的判決吧... 06/16 15:53
5F:→ depravity:我也很想支持法官說 XD 06/16 20:33
6F:→ Erosin:果然大家的看法都不一樣阿XD 06/18 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