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osin (Erosi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可能会被提告,这情况应该算什麽罪名?
时间Wed Jun 16 01:20:51 2010
: ※ 引述《isbislu (菸虫)》之铭言:
: : ┌──────────────┐
: : │ 不再让你讲(奖) │
: : │ │
: : │ 致XXX同学於XXX大学 │
: : │ XXXX学系,在这大学四 │
: : │ 年来,以喋喋不休、魔音传 │
: : │ 脑的功力闻名,XX系全体 │
: : │ 师生皆深受其害。经全体X │
: : │ X系学生证实 │
: : │ │
: : │ 特颁此状以兹证明 │
: : │ │
: : └──────────────┘
奖状留下,以上恕删
其实不管是扯民事18、195,还是刑事309、310
最主要还是涉及事实认定的问题
管你是侵权行为中「不法侵害」的法益权衡,还是「侮辱」的定义,抑或公益私德之认定
殊不知「自由心证」多威风,到头来还是审判长怎麽说怎麽算
举公然侮辱来说,称侮辱者,系指轻蔑、贬抑他人名誉而侵害其「感情名誉」是谓
依「一般通念」,或是所谓「通说」,都会趋向於比较限缩的解释
诸如三字经、畜牲禽兽、垃圾人渣脑残或是以形象不佳之人比喻等等诸如此类
但是,让我们听听南投地院法官怎麽说
99,审投刑简,135 节录
按刑法第309 条第1 项规定之「公然」一词之意义,指以不
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查被告为
上开言论之处所,系该国中司令台前,为特定多数人得已共
闻共见之公众场所,此乃众所周知之事。又刑法第309 条第
1 项所称之「侮辱」,系指对他人为轻蔑表示之行为,使他
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难堪或不快,又侮辱之判断,
不以言语中指名道姓为必要,而需考量行为人之年龄、教育
程度、与被害人之关系,并考量行为人为该言词时之一切情
状,如行为人之态度、语气、声调、音量等综合判断。
查被
告为一智识健全之成年男子,且为告诉人就读之国中教师兼
训导组长,其以上开言语,带有评价告诉人於应到达的时间
超过了既定的时限次数居於王位、并藉故指称告诉人可因「
迟到」达到世界的最高纪录,而有贬低他人价值之意涵,均
属对他人轻蔑表示之言论,非仅是单纯希望告诉人准时到校
及系向告诉人宣导守时之目的至为灼然。是以,其上揭用词
已足使告诉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觉得难堪或不快,依上开见
解,被告上开言语当属侮辱他人之言论,被告确有公然侮辱
之犯意及犯行甚明。
虽然只是地院判决,但师指称学生「迟到大王」、「破金氏世界纪录」可构成本罪
此精辟见解颇值吾人深思阿(茶)
结论:快上FB或MSN揪团道歉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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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234.199
※ 编辑: Erosin 来自: 218.172.234.199 (06/16 01:22)
1F:→ awanderer:我还蛮支持这个法官的看法的 要作案例教育可以 06/16 09:29
2F:→ awanderer:可是为什麽要用如此揶揄的口吻 况且是在全校面前公开 06/16 09:30
3F:→ awanderer:很明显在教育的本质之外 已经有使其难堪之虞 06/16 09:30
4F:推 foolishboy:楼上认真的吗= = 这明显是很离谱的判决吧... 06/16 15:53
5F:→ depravity:我也很想支持法官说 XD 06/16 20:33
6F:→ Erosin:果然大家的看法都不一样阿XD 06/18 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