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dom1986 (阿KEN)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總則 條件篇
時間Mon Jun 14 01:46:46 2010
※ [本文轉錄自 Wanted 看板 #1C5HbgfD ]
作者: freedom1986 (阿KEN) 看板: Wanted
標題: [問題] 民法總則 條件篇
時間: Mon Jun 14 01:46:16 2010
條件
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款
請問
1.條件必須為當事人的意思所決定者
某甲在遺囑中表示:某乙如果比我晚死,則贈與房屋1棟
並非條件,因為某乙必須叫某甲晚死。(民1201)
疑問:這提的事實為一定的事實,是法定要件
那法定要件和一般的條件有什麼不同
可否就上一題做解說
2.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必須客觀的不確定
決定條件的事實必須已將來的事實為限,如為過去的事實
則為已確定的發生或不發生,表意人雖然不知悉事實的發生與否
也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不符合。
某甲對某乙說:你如果沒有六法全書,我就送你乙冊
這題並非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怎麼說不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呢?
甲不知道乙有沒有六法全書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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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回答我,這世界上
什麼事情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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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ventis:那只是主觀的不知,而不是"客觀的不確定";雖有條件之外型, 06/14 11:47
2F:→ Eventis:但並無實質之條件存在,非民法99條所謂條件(68上2861判例). 06/14 11:47
3F:→ Eventis:至於問題一則是因為與法定條件一致的緣故. 06/14 11:55
4F:→ Eventis:這兩種條件,在王澤鑑師民法總則的條件一節中,關於真正條件 06/14 11:55
5F:→ Eventis:與不真正條件都有提及,請參考王師的解說:) 06/14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