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dom1986 (阿KEN)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总则 条件篇
时间Mon Jun 14 01:46:46 2010
※ [本文转录自 Wanted 看板 #1C5HbgfD ]
作者: freedom1986 (阿KEN) 看板: Wanted
标题: [问题] 民法总则 条件篇
时间: Mon Jun 14 01:46:16 2010
条件
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一种附款
请问
1.条件必须为当事人的意思所决定者
某甲在遗嘱中表示:某乙如果比我晚死,则赠与房屋1栋
并非条件,因为某乙必须叫某甲晚死。(民1201)
疑问:这提的事实为一定的事实,是法定要件
那法定要件和一般的条件有什麽不同
可否就上一题做解说
2.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必须客观的不确定
决定条件的事实必须已将来的事实为限,如为过去的事实
则为已确定的发生或不发生,表意人虽然不知悉事实的发生与否
也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符合。
某甲对某乙说:你如果没有六法全书,我就送你乙册
这题并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怎麽说不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呢?
甲不知道乙有没有六法全书不是吗?
--
谁能回答我,这世界上
什麽事情是公平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186.222
--
谁能回答我,这世界上
什麽事情是公平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186.222
1F:→ Eventis:那只是主观的不知,而不是"客观的不确定";虽有条件之外型, 06/14 11:47
2F:→ Eventis:但并无实质之条件存在,非民法99条所谓条件(68上2861判例). 06/14 11:47
3F:→ Eventis:至於问题一则是因为与法定条件一致的缘故. 06/14 11:55
4F:→ Eventis:这两种条件,在王泽监师民法总则的条件一节中,关於真正条件 06/14 11:55
5F:→ Eventis:与不真正条件都有提及,请参考王师的解说:) 06/14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