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usi0513 (我不想忘記)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民法上結婚的一些問題
時間Mon Jun 14 01:22:38 2010
: 我想問的是甲與甲之父母與甲的祖父母是直系血親的關係
: 那麼甲與甲的外祖父母也是直系血親的關係嗎?
: 還有一題實例題:
: 甲與乙生有一子A 甲乙離婚後 甲與丙再婚 丙與甲結婚前亦育有一女B
: 婚後再生一女C 請問丙與A是否有親屬關係? A與B及C是什麼關係?
: A可否跟B或C結婚?
: 這題就我的解讀:
: A是甲的婚生子女 B是丙的婚生子女 C是甲與丙共同的婚生子女
: 丙與A完全沒有任何親屬關係 因為A是甲帶來的(跟乙所生)
: 可是丙可以收養A成為其法定的父母
: 收養後彼此才有親屬關係
: C與A是兄妹 C與B是姐妹 可是A與B間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 所以A與B是可以結婚的
: 希望以上我的解釋沒有錯誤
: 如有錯誤
: 煩請指正
: 有一些觀念想請大家幫我釐清
: 收養 認領 認養 彼此有什麼異同
: 謝謝
先說我不是專業的法律人
所以有說錯請指正
1.在法律上沒有內祖父和外祖父的區別
那是生活上或文化上的用語
所以父母的父母和我們就是直系血親二親等的關係
也就是說在民法第1138條所說第四順位繼承人最多會有4位
2.在民法上只有認領(民法第1065條)和收養(民法第1072條)
3.a.根據民法第970條姻親的計算是從其配偶
所以甲與A子是直系血親一親等的話,丙與A子就是直系姻親一親等
也就是A子看丙為血親的配偶,丙看A子為配偶的血親
(甲與B女的關係同)
b.A子與C女 B女與C女 兩者的關係為旁系血親二親等(民法第967條第二項)
c.A子與B女 是血親配偶的血親 在法律上來說 沒有親屬關係
4.A子可和B女結婚,但A子和C女 B女和C女不可結婚
附帶一提,根據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所以B女和C女本來就沒辦法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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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9.77.216.81
1F:→ isusi0513:對了~我忘了說~因為原文的上半部原po解釋的沒錯~所以我 06/14 01:35
2F:→ isusi0513:就刪除沒列了~只就下半部的問題提出本人淺薄的概念 06/14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