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usi0513 (我不想忘记)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民法上结婚的一些问题
时间Mon Jun 14 01:22:38 2010
: 我想问的是甲与甲之父母与甲的祖父母是直系血亲的关系
: 那麽甲与甲的外祖父母也是直系血亲的关系吗?
: 还有一题实例题:
: 甲与乙生有一子A 甲乙离婚後 甲与丙再婚 丙与甲结婚前亦育有一女B
: 婚後再生一女C 请问丙与A是否有亲属关系? A与B及C是什麽关系?
: A可否跟B或C结婚?
: 这题就我的解读:
: A是甲的婚生子女 B是丙的婚生子女 C是甲与丙共同的婚生子女
: 丙与A完全没有任何亲属关系 因为A是甲带来的(跟乙所生)
: 可是丙可以收养A成为其法定的父母
: 收养後彼此才有亲属关系
: C与A是兄妹 C与B是姐妹 可是A与B间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 所以A与B是可以结婚的
: 希望以上我的解释没有错误
: 如有错误
: 烦请指正
: 有一些观念想请大家帮我厘清
: 收养 认领 认养 彼此有什麽异同
: 谢谢
先说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
所以有说错请指正
1.在法律上没有内祖父和外祖父的区别
那是生活上或文化上的用语
所以父母的父母和我们就是直系血亲二亲等的关系
也就是说在民法第1138条所说第四顺位继承人最多会有4位
2.在民法上只有认领(民法第1065条)和收养(民法第1072条)
3.a.根据民法第970条姻亲的计算是从其配偶
所以甲与A子是直系血亲一亲等的话,丙与A子就是直系姻亲一亲等
也就是A子看丙为血亲的配偶,丙看A子为配偶的血亲
(甲与B女的关系同)
b.A子与C女 B女与C女 两者的关系为旁系血亲二亲等(民法第967条第二项)
c.A子与B女 是血亲配偶的血亲 在法律上来说 没有亲属关系
4.A子可和B女结婚,但A子和C女 B女和C女不可结婚
附带一提,根据民法第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所以B女和C女本来就没办法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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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9.77.216.81
1F:→ isusi0513:对了~我忘了说~因为原文的上半部原po解释的没错~所以我 06/14 01:35
2F:→ isusi0513:就删除没列了~只就下半部的问题提出本人浅薄的概念 06/14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