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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shiu (shiu)》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汽車左轉卻撞上直行的酒駕機車騎士 : 時間: Wed Jun 9 23:12:24 2010 : 推 hotwingking:酒駕不是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喔... 06/12 02:40 為什麼酒駕不是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啊?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第114條 所有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第35條(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所有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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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1F:→ Eventis:姑不論可能肯定之會較符合直觀的想法,但如果以單純在道路 06/13 21:57
2F:→ Eventis:交通安全規則中有規定即遽論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則似過速;依 06/13 21:58
3F:→ Eventis:此理,則特別考慮到如安全帽,安全帶(規則88,89;條例31)的規 06/13 22:01
4F:→ Eventis:定,則不免會感覺混亂Orz 06/13 22:01
5F:推 priorart:陳聰富師那套書提到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法律應適當限縮 如 06/13 22:05
6F:→ priorart:公交法若干學者認即非 但這裡的道安規則明顯屬之 06/13 22:06
7F:→ juliantin0:這東西涉及到法律解釋(由其是目的解釋) 所以不免價值 06/13 22:06
8F:→ juliantin0:判斷(甚至淪為各說各話) 06/13 22:07
9F:→ juliantin0:但酒駕處罰規定 實在很難想像解為"非保護他人之法律" 06/13 22:08
10F:→ juliantin0:如果是的話 還蠻想了解論證方式@@" 06/13 22:08
11F:→ Eventis:我也想瞭解論證方式,不過單純說是否或直觀覺得要有,都屬於 06/13 22:31
12F:→ Eventis:沒有更進一步對保護他人之法律,法律目的,保護主體,客體加 06/13 22:32
13F:→ Eventis:以明確界定的做法. 06/13 22:32
14F:→ Eventis:用孫森焱老師的定義(債總(上),pp.244以下)來論的話:"一般 06/13 22:41
15F:→ Eventis:防止危害權益,或禁止侵害權益之法律.凡直接或間接以保護個 06/13 22:41
16F:→ Eventis:人之權益為目的者,均屬之.",酒駕的規範在一般社會經驗裡, 06/13 22:43
17F:→ Eventis:是屬於防止危害權益,惟目的上,劉昭辰老師引述指出,184II功 06/13 22:45
18F:→ Eventis:能之一在對"抽象危險犯"的求償(氏著,侵權行為法體系上的" 06/13 22:46
19F:→ Eventis:保護他人之法律",月旦法學雜誌,no.146,2007/7,pp.232-251, 06/13 22:47
20F:→ Eventis:此見pp.239),就所謂"間接"保護個人之權益為目的似提供另一 06/13 22:48
21F:→ Eventis:理解之方向,就酒駕本身,準此,即可認為有間接保護其他用路 06/13 22:49
22F:→ Eventis:人生命身體財產不受侵害之意.惟就保護範圍似仍待進一步特 06/13 22:51
23F:→ Eventis:定,如酒駕而危險駕駛(如:駛入對向車道),肇生事故致他人傷 06/13 22:52
24F:→ Eventis:亡固無疑問.惟若因酒駕偏離車道,撞入距車道數百公尺之林木 06/13 22:53
25F:→ Eventis:中,致生火災林地焚毀,是否得指為違反酒駕之相關規定致生損 06/13 22:54
26F:→ Eventis:害於林地所有人?又如因酒駕而駛離車道,衝入數公里外之斷崖 06/13 22:55
27F:→ Eventis:汽車墜崖致谷底菜園作物全毀,土地所有人得否主張此違反酒 06/13 22:56
28F:→ Eventis:駕相關規定,致生損害於其作物,依184II請求賠償? 06/13 22:56
29F:→ juliantin0:推 感謝解惑! 06/15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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