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尔真嫩)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汽车左转却撞上直行的酒驾机车骑士
时间Sun Jun 13 21:27:43 2010
※ 引述《aashiu (shiu)》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汽车左转却撞上直行的酒驾机车骑士
: 时间: Wed Jun 9 23:12:24 2010
: 推 hotwingking:酒驾不是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喔... 06/12 02:40
为什麽酒驾不是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啊?
按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条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1项第1款规定
第114条 所有条文
汽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驾车:
一、连续驾车超过八小时。
二、
饮用酒类或其他类似物後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超过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百分之○‧○五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或其相类似管制药品。
四、患病影响安全驾驶。
五、计程车驾驶人未向警察机关请领执业登记证,或虽已领有而未依规定放置车内指定之插座。
第35条(酒醉、吸毒驾车之处罚) 所有条文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二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
汽车驾驶人驾驶营业大客车有前项应受吊扣情形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经依第一项规定吊扣驾驶执照,并於吊扣期间再有第一项情形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销其驾驶执照;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汽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销该驾驶执照;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该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汽车驾驶人肇事拒绝接受或肇事无法实施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应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将其强制移由受委托医疗或检验机构对其实施血液或其他检体之采样及测试检定。
汽车所有人,明知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驾驶者,依第一项规定之罚锾处罚,并吊扣该汽车牌照三个月。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三项或第四项之情形,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者,经移置保管汽车之领回,不受第八十五条之二第二项,应同时检附缴纳罚锾收据之限制。
前项汽车驾驶人,经裁判确定处以罚金低於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三项所订最低罚锾基准规定者,应依本条例裁决缴纳不足最低罚锾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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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1F:→ Eventis:姑不论可能肯定之会较符合直观的想法,但如果以单纯在道路 06/13 21:57
2F:→ Eventis:交通安全规则中有规定即遽论为保护他人之法律则似过速;依 06/13 21:58
3F:→ Eventis:此理,则特别考虑到如安全帽,安全带(规则88,89;条例31)的规 06/13 22:01
4F:→ Eventis:定,则不免会感觉混乱Orz 06/13 22:01
5F:推 priorart:陈聪富师那套书提到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法律应适当限缩 如 06/13 22:05
6F:→ priorart:公交法若干学者认即非 但这里的道安规则明显属之 06/13 22:06
7F:→ juliantin0:这东西涉及到法律解释(由其是目的解释) 所以不免价值 06/13 22:06
8F:→ juliantin0:判断(甚至沦为各说各话) 06/13 22:07
9F:→ juliantin0:但酒驾处罚规定 实在很难想像解为"非保护他人之法律" 06/13 22:08
10F:→ juliantin0:如果是的话 还蛮想了解论证方式@@" 06/13 22:08
11F:→ Eventis:我也想了解论证方式,不过单纯说是否或直观觉得要有,都属於 06/13 22:31
12F:→ Eventis:没有更进一步对保护他人之法律,法律目的,保护主体,客体加 06/13 22:32
13F:→ Eventis:以明确界定的做法. 06/13 22:32
14F:→ Eventis:用孙森焱老师的定义(债总(上),pp.244以下)来论的话:"一般 06/13 22:41
15F:→ Eventis:防止危害权益,或禁止侵害权益之法律.凡直接或间接以保护个 06/13 22:41
16F:→ Eventis:人之权益为目的者,均属之.",酒驾的规范在一般社会经验里, 06/13 22:43
17F:→ Eventis:是属於防止危害权益,惟目的上,刘昭辰老师引述指出,184II功 06/13 22:45
18F:→ Eventis:能之一在对"抽象危险犯"的求偿(氏着,侵权行为法体系上的" 06/13 22:46
19F:→ Eventis:保护他人之法律",月旦法学杂志,no.146,2007/7,pp.232-251, 06/13 22:47
20F:→ Eventis:此见pp.239),就所谓"间接"保护个人之权益为目的似提供另一 06/13 22:48
21F:→ Eventis:理解之方向,就酒驾本身,准此,即可认为有间接保护其他用路 06/13 22:49
22F:→ Eventis:人生命身体财产不受侵害之意.惟就保护范围似仍待进一步特 06/13 22:51
23F:→ Eventis:定,如酒驾而危险驾驶(如:驶入对向车道),肇生事故致他人伤 06/13 22:52
24F:→ Eventis:亡固无疑问.惟若因酒驾偏离车道,撞入距车道数百公尺之林木 06/13 22:53
25F:→ Eventis:中,致生火灾林地焚毁,是否得指为违反酒驾之相关规定致生损 06/13 22:54
26F:→ Eventis:害於林地所有人?又如因酒驾而驶离车道,冲入数公里外之断崖 06/13 22:55
27F:→ Eventis:汽车坠崖致谷底菜园作物全毁,土地所有人得否主张此违反酒 06/13 22:56
28F:→ Eventis:驾相关规定,致生损害於其作物,依184II请求赔偿? 06/13 22:56
29F:→ juliantin0:推 感谢解惑! 06/15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