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hugy (Lazio)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上訴第三審事由?
時間Fri Jun 11 14:23:57 2010
大家好,小的是法律初學者,最近在法組法「司法民主化之法庭公開」讀到
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3款),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5款),
以上之違反應公開而不公開,則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事由。
我的問題在最後一句,可能很笨,但真的想不通,
就是最後一句為何一定要說是「第三審」?
假如違反的事實發生在第一審,那不是應該「得為上訴第二審」嗎?
這裡面應該有些我還沒讀到的眉角
還請大家幫忙指點一下了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06.201
1F:推 siriuswinds:第三審是法律審 必須要判決違背法令才能上訴到第三審 06/11 14:52
2F:→ siriuswinds:第一二審都是事實審 所以只要敗訴的一方都能上訴 06/11 14:53
3F:推 depravity:他是指這個理由可以拿來當作要上訴到最高法院的理由 06/11 15:06
4F:→ depravity:當然若下一審只到高等法院當然還是可以用 06/11 15:07
5F:推 chihchien:因為第三審上訴的要件很嚴格 不能只因不服原判決就上訴 06/12 11:53
6F:→ chihchien:還有 真正的原因是 因為你看的那條是在第三審的章節 XD 06/12 11:54